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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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046353 | (2024)京0102执4380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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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2752637346P | 营业执照 | 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2003-07-17 | 2053-07-16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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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京0102民初12124号 | 被告 | 原告: 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3952553.26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的房租2924675.5元、物业费910964.5元、电费20113.26元、停车费968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供暖费共计492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9-26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京民终525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 113元,由L某某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31 |
3 | 合同纠纷 | (2018)京民初61号 | 被告 | 原告: 国家开发银行 被告: 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J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375060000 | 一、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37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2018年4月7日为10157291.67元)、罚息(以37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按年利率4.9%×150%计算)、复利(分别以上述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数额为基数、以罚息数额为基数,均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律师费6万元;
三、国家开发银行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土房(2011)字第01491号、三土房(2011)字第01489号《土地房屋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国家开发银行对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土房(2007)字第2186号、三土房(2007)字第2192号《土地房屋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国家开发银行对三亚鹿南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国家开发银行对三亚鹿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国家开发银行对三亚鹿洲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琼(2017)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琼(2017)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国家开发银行对三亚鹿璟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国家开发银行对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7%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Y某某、Y某某、J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罚息、复利的起止日: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Y某某、Y某某、J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在三土房(2012)字第11138号《土地房屋权证》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罚息、复利的起止日: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罚息、复利的起止日: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十二、Y某某在其持有的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90%的股权质押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罚息、复利的起止日: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十三、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59.88%的股权质押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罚息、复利的起止日: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十四、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三亚阜外心脑血管康复中心有限公司50%的股权质押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罚息、复利的起止日: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十五、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三亚阜外心脑血管康复中心有限公司40%的股权质押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罚息、复利的起止日: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十六、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三亚阜外心脑血管康复中心有限公司10%的股权质押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罚息、复利的起止日: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十七、驳回国家开发银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8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50元,上述费用均由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J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鹿南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湾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洲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璟实业有限公司、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9-30 |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8)京02民初41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从 被告: 北京泰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驳回L某某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13 113元、公告费260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L某某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11-01 |
5 | 其他 | (2018)琼民终38号 | 上诉人 | - | 60000000 | (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均由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4-04 |
6 | 其他 | (2017)琼02民初171号 | 被告 | 原告: 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60000000 | 解除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方于2010年9月27日签订的《有关成立三亚阜外国际心血管康复中心的股东合作协议》。
本案受理费341800元(原告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7 |
7 | 其他 | (2017)琼02民初171号 | 被告 | 原告: 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60000000 | 解除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方于2010年9月27日签订的《有关成立三亚阜外国际心血管康复中心的股东合作协议》。
本案受理费341800元(原告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7 |
8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6)京民申4427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的再审申请。 | 2016-12-29 |
9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6)京02民终1357号 | 被上诉人 | - | 10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3-28 |
10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0824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被告: 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10800 | 驳回原告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2-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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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0-15 | |
2 | 开庭传票 | 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三亚鹿璟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洲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湾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南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Y某某、J某某、Y某某、Y某某、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4-02 | |
3 | 裁判文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0-16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7-21 | |
5 | 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27 | |
6 | 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27 | |
7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H某某、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03 | |
8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H某某、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8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H某某、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28 | |
10 | 裁判文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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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京民初13号 | 被告 | 原告: 国家开发银行 被告: 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亚鹿湾实业有限公司,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J某某,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三亚鹿洲实业有限公司,Y某某,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Y某某,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鹿南实业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三亚鹿璟实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5-30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仁润置业(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22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京民初61号 | 被告 | 原告: 国家开发银行 被告: 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J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鹿南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湾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洲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璟实业有限公司,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15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京民初61号 | 被告 | 原告: 国家开发银行 被告: 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J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鹿南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湾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洲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璟实业有限公司,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15 | |
5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9)京民终525号 | 第三人 |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9-19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京民初61号 | 被告 | 原告: 国家开发银行 被告: 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J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鹿南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湾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洲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璟实业有限公司,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优联鹿回头黎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14 | |
7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8)京02民初41号 | 其他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泰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09 | |
8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御川(北京)国际医学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08-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