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合浴川纸制品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京津冀华北
宋玉春
911201135534378437
150万元人民币
-
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工业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裁判文书5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津辰市监信处罚20231195号
2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拟吊销营业执照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31
津辰市监信罚告〔2023〕1195号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5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南蔡村人民法庭
2018-07-10
--
5
被执行人天津市盛合浴川纸制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生和浴川纸质品有限公司执行款43.0368万元
其他
--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18-07-10
--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18-07-10
〔2018〕津0114执3342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津0114执3342号
2018-07-10
(2018)津0114民初1680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35534378437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市盛合浴川纸制品有限公司
2010-05-10
2040-05-09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津辰税)许变准字(2022)第(244)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2022-06-0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津0114执334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04-30
2
合同纠纷
(2018)津0114民初1680号
被告
原告:
天津金格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盛合浴川纸制品有限公司,宋玉春
847798.66
一、被告天津市盛合浴川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天津金格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423899.33元,并自2017年11月30日起以423899.3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给付迟延支付加工款的经济损失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S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9元、保全费2640元,合计6469元由被告天津市盛合浴川纸制品有限公司、S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5-02
3
合同纠纷
(2018)津0114民初1680号之一
被告
原告:
天津金格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盛合浴川纸制品有限公司,宋玉春,X某某
--
准予原告天津金格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某某的起诉。
2018-03-20
4
合同纠纷
(2018)津0114民初1680号
被申请人
-
423899.33
一、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3899.3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L某某名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大东公路南侧紫盈花园8-1-201楼房一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2018-01-23
5
其他
(2018)津0114执保113号
被申请人
-
423899.33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3899.3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L某某名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大东公路南侧紫盈花园8-1-201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2018-01-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