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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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冀0827执109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9-22 |
2 | 合同纠纷 | (2020)冀08执复48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7执异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6-28 |
3 | 其他 | (2020)冀0827执异1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0-01-08 |
4 | 合同纠纷 | (2019)冀0223民初3397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的公司,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002544.8 | 一、被告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002544.8元;
二、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宽城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宽房权证房登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宽龙国用(2013)第2-00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10元,由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02 |
5 | 合同纠纷 | (2019)冀0223民初3416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的公司,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 119999700 | 一、解除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
二、被告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9900元;
三、被告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本金30000000元向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即从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利率:按月利率6.333333‰计算);按本金29999900元向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即从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利率:按月利率6.333333‰计算);
四、被告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本金29999900元向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6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执行罚息利率:即按月利率6.333333‰上浮50%计收利息);
五、被告Z某某、Z某某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宽城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宽房权证房登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宽龙国用(2013)第2-00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900元,由被告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02 |
6 | 合同纠纷 | (2019)冀0223财保18号 | 被申请人 | - | 29999900 | 查封被申请人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999900元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9-25 |
7 | 合同纠纷 | (2019)冀0223财保19号 | 被申请人 | - | 2000000 | 查封被申请人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9-25 |
8 | 其他 | (2019)冀0827民初609号 | 被告 | 原告: 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6058700 | 被告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人民币60587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27日的利息以人民币101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10的利息以人民币81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5月26日的利息以人民币61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2月5日的利息以人民币5860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11月3日的利息以人民币5560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1月23日的利息以人民币6158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7年1月2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币6058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06.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61006.00元,由被告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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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冀0223民初3416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1-04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冀0223民初3397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1-04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冀0827民初609号 | 被告 | 原告: 宽城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