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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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辽0104民初6189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长方钢材加工厂 被告: 沈阳瑞志城建阳房置业有限公司 | 825439.61 | 一、被告沈阳瑞志城建阳房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长方钢材加工厂货款825439.61元;
二、被告沈阳瑞志城建阳房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长方钢材加工厂逾期付款利息(以825439.61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9-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辽0104民初6190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长方钢材加工厂 被告: 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4182272.62 | 一、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长方钢材加工厂货款4,182,272.62元;
二、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长方钢材加工厂逾期付款利息(以4,182,272.62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5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