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1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津0110执4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2-28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任民初字第52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P某某,P某某,天津市火星工贸有限公司,天津仁海电子有限公司 | 1968896 |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1834496元、利息134400元,本息共计196889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以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天津市火星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P某某、天津仁海电子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526元,由被告P某某、天津市火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6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