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钱江杯长三角华东
朱国祥
913301836970840552
150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客运南站四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60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13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256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9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433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7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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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60

裁判文书 3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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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大道**路交叉口实施了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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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毁坏林木价值14.625万元的1.5倍,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玖千叁佰柒拾元整(¥219370.00);2.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5月1日前,在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共计一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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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70
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024-01-18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928号
2
当事人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大道**路交叉口实施了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毁坏林木价值14.625万元的1.5倍,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玖千叁佰柒拾元整(¥219370.00);2.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5月1日前,在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共计一株。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1.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毁坏林木价值14.625万元的1.5倍,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玖千叁佰柒拾元整(¥219370.00);2.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5月1日,在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共计一株;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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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毁坏林木价值14.625万元的1.5倍,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玖千叁佰柒拾元整(¥219370.00);2.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5月1日,在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共计一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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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70
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024-01-18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928号
3
当事人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附近实施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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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
杭州富阳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09-04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106号

信用中国 16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富建消验字﹝2024﹞第014号
新标准
富建消验字[2024]第014号
同意
2024-04-26
2099-12-31
杭州市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杭环富许审﹝2024﹞6号
新标准
3301112401238451705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2024-02-02
2099-01-01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3
浙杭富交许﹝2024﹞5000010号
新标准
330111240422895845135
准予行政许可
2024-04-22
2099-12-30
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4
2024-4-12
新标准
2024-4-12
同意
2024-04-22
2099-12-31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
5
20247118
新标准
330111240418893511294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2024-04-18
2099-12-31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
6
杭富水许﹝2024﹞25号
新标准
杭富水许【2024】25号
同意
2024-03-28
2099-12-31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
7
20247111
新标准
330111240412888938290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2024-04-12
2099-12-31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
8
2024-4-2
新标准
2024-4-2
同意
2024-04-02
2099-12-31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
9
2024-4-1
新标准
2024-4-1
同意
2024-04-02
2099-12-31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
10
杭富水许﹝2024﹞22号
新标准
杭富水许【2024】22号
同意
2024-03-27
2099-12-31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

裁判文书 3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浙0111民初2050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H某某
被告:
X某某
--
驳回原告Y某某、H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Y某某、H某某负担。 原告Y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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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2
其他
(2020)浙0108民初6051号
第三人
原告:
浙江正泰安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35000
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正泰安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款项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被告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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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3
合同纠纷
(2020)浙0111民初602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
106000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还原告Z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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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4
其他
(2020)浙0111行初59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
10000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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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5
其他
(2020)浙0108民初3375号
第三人
原告:
浙江正泰安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浙江正泰安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泰安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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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6
其他
(2019)浙0111行初4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人民政府
10000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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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7
其他
(2019)浙01行终112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4-03
8
合同纠纷
(2019)浙01民终8975号
第三人
-
112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上诉人Q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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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9
合同纠纷
(2019)浙0111民初6100号
第三人
原告:
S某某
被告:
Q某某
132617
一、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房屋装修补偿款102201元、水电工程补差10000元,合计112201元; 二、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S某某租金20416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95元,减半收取4647.5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3517.50元,被告Q某某负担1130元。 原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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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10
其他
(2019)浙01行终87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9-17

开庭公告 3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111民初2124号
被告
原告:
叶正跃农户
被告:
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人民政府,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2
--
(2024)浙0111民初2124号
被告
原告:
叶正跃农户
被告:
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人民政府,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3
合同纠纷
(2023)浙01民终6410号
被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4
4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3)浙01民终2786号
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27
5
合同纠纷
(2023)浙0111民初1651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04-24
6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2)浙0111民初610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S某某,Z某某,Z某某,X某某,Z某某
被告:
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01-10
7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2)浙0111民初610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S某某,Z某某,Z某某,X某某,Z某某
被告:
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12-30
8
合同纠纷
(2022)浙0111民初359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09-09
9
合同纠纷
(2022)浙0111民初359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08-31
10
合同纠纷
(2022)浙0111民初359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07-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