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

吊销企业
华南
赖小梅
91441781584710902Y
50万
-
阳春市春城街道朝阳路25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12条,失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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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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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8
--
2
现查明,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开始在阳春市春城街道朝阳路255号经营,该公司自登记成立后,从2019年度至今在年度年检期限内,该公司未参加企业年度检验,亦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报送年度报告,并连续停业超出法定的时限。在经营异常名录情况中显示,该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2021年7月15日分别被录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根据上述情况,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查时,未发现当事人在阳春市春城街道朝阳路255号经营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见该场所正门上方悬挂有“亚派俱乐部”字样的招牌,联系电话:183****3865。执法人员用手机(号码:159****1273)拨打183****3865,据当事人谭某良反映,其于2019年1月至今在此场所经营阳春市亚派俱乐部,主营卡拉OK,没发现还有别的公司在此场所经营。本局执法人员用手机(号码:159****1273)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小梅(号码:135****9723),其称该公司从2018年7月开始已不再经营了。经核查,该公司已自行停业连续超出六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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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6-15
春市监南处字〔2022〕20号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15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0-08-14
--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阳春市人民法院
2019-01-21
〔2019〕粤1781执194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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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15
阳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8-14
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粤1781执194号
2019-01-21
(2018)粤1781民初1490号
阳春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8)粤17执145号
2018-06-14
(2017)粤17刑初3号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粤1781执155号
2018-01-18
(2017)粤1781民初1658号
阳春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8)粤1781民初122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
8064
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806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不超过6%为限)给原告H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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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2
劳动争议
(2018)粤1781民初123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
1706
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70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不超过6%为限)给原告L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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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3
劳动争议
(2018)粤1781民初122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
4410
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44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不超过6%为限)给原告H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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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4
劳动争议
(2018)粤1781民初122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
1378
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37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不超过6%为限)给原告H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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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5
劳动争议
(2018)粤1781民初118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
4410
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44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不超过6%为限)给原告C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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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6
劳动争议
(2018)粤1781民初118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
4410
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44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不超过6%为限)给原告H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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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7
劳动争议
(2018)粤1781民初122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
3939
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393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不超过6%为限)给原告C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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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8
合同纠纷
(2018)粤1781民初97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L某某
被告:
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赖小梅,C某某
--
本案按原告X某某、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8-04-27
9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18)粤刑终18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4-12
10
合同纠纷
(2017)粤1781民初165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L某某
被告:
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赖小梅,C某某
455739
一、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尚欠的房屋租金455739元(该房屋租金计至2017年7月12日止)和逾期支付房屋租金的利息(该利息以1184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4日起;以12705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9日起;以49077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3日起;以161212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2日起,均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给原告X某某、L某某; 二、驳回原告X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9元,由被告阳春市欧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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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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