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华东
杨兴华
5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莲路南昌化工大市场B区9栋1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15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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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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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5
〔2019〕赣01执232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17-04-17
〔2017〕苏0312执1499号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7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07-09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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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5-07-09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苏0312执1499号
2017-04-17
(2015)铜商初字第00376号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60100772350190D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植保技术咨询;农业机械批发、零售;毒害品(中低毒类农药)的批发、零售(无仓储)(许可证有效期2015年01月16日)(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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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1
2025-03-10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赣01执异102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异议人X某某撤回异议申请
2020-06-18
2
合同纠纷
(2019)赣01执23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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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3
合同纠纷
(2019)赣01执23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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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4
合同纠纷
(2019)赣01执23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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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5
合同纠纷
(2019)赣01执233号
被执行人
-
2456136.06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X某某、Y某某、Y某某、H某某、X某某、L某某银行存款2456136.06元及其利息(其中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X某某、Y某某、H某某、X某某在前述款项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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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6
合同纠纷
(2018)赣民终592号
被告
-
3926887.42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即维持: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953443.71元及利息(2015年4月13日之前的利息为419547.54元;自2015年4月14日至付清之日起的利息,以1953443.7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维持: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1万元; 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撤销:“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对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953443.71元、利息(2015年4月13日之前的利息为419547.54元;自2015年4月14日至付清之日起的利息,以1953443.7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及1万元律师费的三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232.64元,共计人民币65720.64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负担46004.45元,由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716.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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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7
合同纠纷
(2018)赣民终640号
被告
-
3926172.04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即维持:Y某某、H某某、鑫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民生银行南昌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953086.02元及利息(2015年4月13日之前的利息为419470.67元;自2015年4月14日至付清之日起的利息,以1953086.0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维持:Y某某、H某某、鑫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律师费1万元; 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撤销:“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对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953086.02元、利息(2015年4月13日之前的利息为419470.67元;自2015年4月14日至付清之日起的利息,以1953086.0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及1万元律师费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304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290元,共计65775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19732.5元,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604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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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8
合同纠纷
(2018)赣民终505号
被告
-
3923922.56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即维持: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民生银行南昌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951961.28元及利息(2015年4月13日之前的利息为419229.1元;自2015年4月14日至付清之日起的利息,以1951961.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维持: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律师费1万元; 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撤销:“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对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951961.28元、利息(2015年4月13日之前的利息为419229.1元;自2015年4月14日至付清之日起的利息,以1951961.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及1万元律师费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456.37元,共计人民币68930.37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20679.11元,由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8251.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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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9
合同纠纷
(2017)赣01民初19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尹任农,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勇,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杨兴华,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吴中兴,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
1961961.28
一、被告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951961.28元及利息(2015年4月13日之前的利息为419229.1元;自2015年4月14日至付清之日起的利息,以1951961.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认的被告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南昌)科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负担29000元,由民生银行南昌分行负担1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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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10
合同纠纷
(2017)赣01民初19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徐勇,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杨兴华,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尹任农,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中兴,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
2382991.25
一、被告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953443.71元及截止2015年4月13日的尚欠罚息419547.54元,自2015年4月14日起,罚息以欠付的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认的被告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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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执行异议
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赣01民初19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吴中兴。熊润花,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02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赣01民初19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X某某
被告:
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Y某某,X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X某某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02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赣01民初19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W某某,Y某某,X某某,Y某某,江西楚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鑫田植保有限公司,H某某,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江西省红谷植保有限公司,L某某,X某某,X某某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0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