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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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11月28日09时50分,东营市垦利区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李海涛15050317029周光15050317021在垦利交通运输局监控室查阅监控数据时发现:车牌号为鲁EC0658(黄色)的车辆被设置在垦利区胜利黄河大桥南首监测点的动态称重系统记录一条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记录显示,该车为3轴车辆,核定总质量为27.000吨,2023年02月23日14时21分48秒通过该监测点,检测车货总重为29.890吨,超限吨数为2.890吨,超限率为10.70%,随后执法人员操作动态称重系统对该记录生成非现场执法车辆检测单并打印。 ...更多 | 罚款贰仟元整 | 1000 | 东营市垦利区交通运输局 | 2023-11-29 | -- | |
2 | 违反交通法规 | 处罚内容:罚款壹仟伍佰元整;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15 | 1500 | 东营市垦利区交通运输局 | 2023-11-29 | -- | |
3 | 2023年11月28日09时30分,东营市垦利区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王鹏15050317032李海涛15050317029在垦利交通运输局监控室查阅监控数据时发现:车牌号为鲁EC0658(黄色)的车辆被设置在垦利区胜利黄河大桥南首非现场监测点的动态称重系统记录一条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记录显示,该车为3轴车辆,核定总质量为27吨,2023年01月07日08时33分通过该监测点,检测车货总重为30.40吨,超限吨数为3.40吨,超限率为12.59%,随后执法人员操作动态称重系统对该记录生成非现场执法车辆检测单并打印。 ...更多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1500 | 东营市垦利区交通运输局 | 2023-11-29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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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开管环字﹝2021﹞10号 | 关于东营市大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LNG成套设备专用配件制造扩建项目的审批意见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2021-03-01 | 2099-12-31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2 | ﹝2022﹞东开行审交运许决定字(028)号 |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东营市大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换发(延期)业务 | 2022-08-19 | 2026-08-18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3 | 370524228013128 |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 2020-02-27 | 2099-12-31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4 | 鲁东开危化经﹝2022﹞050043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2022-08-10 | 2025-08-09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5 | 东开管环审﹝2023﹞43号 | 东营市大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石油助剂生产项目审批意见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2023-09-22 | 2099-12-31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6 | 东开环预审﹝2023﹞30号 | 东营市大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石油助剂生产项目审批意见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2023-06-15 | 2099-12-31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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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苏06民初186号 | 被告 | 原告: 扬州市盛益支吊架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东营市大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2793500 | 准许原告扬州市盛益支吊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48元,减半收取14574元,由原告扬州市盛益支吊架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11-05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3)安商初字第0374号 | 被告 | - | 72435 | 一、驳回本诉原告江苏金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三、反诉被告江苏金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反诉原告东营市大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价款72435元。
四、反诉原告东营市大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反诉被告江苏金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不合格的LNG管夹56.71吨,此管夹由江苏金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自行拉回。
五、驳回反诉原告东营市大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须执行事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3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本诉原告江苏金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71元,由反诉原告东营市大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825元,反诉被告江苏金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46元;鉴定费120000元,由反诉被告江苏金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金泽公司负担的反诉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已由大舜公司代垫,金泽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大舜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14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更多 | 2015-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