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增诚钢管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建国
91330303771927285F
1052万元人民币
-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建中南街16-40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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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浙江增诚钢管有限公司,你单位: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3、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4、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抛光岗工人黎开奎、张德兵、胡文超、陶跃礼、切割岗工人吴帮弟、冷拔岗工人廖志宇在接触其他粉尘(氧化铁)、噪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1、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2、你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3、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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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2021-11-23
温龙卫职罚〔202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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