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吴仕波
91440513617573845Y
208万
-
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东星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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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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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1月11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潮阳分局执法人员联合谷饶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东星村的汕头市潮阳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印刷品印刷加工生产,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生产车间配套建成有八色印刷机1台、六色印刷机1台、四色印刷机1台、冲车5台、覆膜机2台、压纹机1台、贴盒机2台、切纸机1台、拆标机1台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废气处理设施1套。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印刷车间没有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包装盒和吊牌印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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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当事人:汕头市潮阳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617573845Y经营场所: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东星村法定代表人:吴仕波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对你公司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包装盒和吊牌印刷项目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对位于潮阳区谷饶镇东星村的汕头市潮阳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成包装盒和吊牌印刷生产项目,配套生产设备为:八色印刷机1台、六色印刷机1台、四色印刷机1台、冲车5台、覆膜机2台、压纹机1台、贴盒机2台、切纸机1台、拆标机1台、废气处理设施1套。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粤京咨评报字[2022]第012号)资产清查评估,你公司包装盒和吊牌印刷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4,281,800。构成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相片、视频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对应的裁量要素权重计算得裁量百分值总和为43%,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4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281,800)×5%,计算得罚款金额为92,058.7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零伍拾捌元柒角零分(92,05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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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59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22-02-22
汕环执罚〔2022〕32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1)京0491民初19050号
被申请人
-
--
解除对汕头市潮阳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内资金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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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625号
原告
原告:
汕头市潮阳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百利达明服饰有限公司,S某某
311210.74
一、被告S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汕头市潮阳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印刷款311210.7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潮阳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8元,公告费1600元,共7568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S某某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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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625号
原告
原告:
汕头市潮阳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百利达明服饰有限公司,S某某
311210.74
一、被告S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汕头市潮阳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印刷款311210.7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潮阳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8元,公告费1600元,共7568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S某某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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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8
4
其他
(2014)鄂崇阳行非审字第00015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3)16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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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0513民初656号
原告
原告:
汕头市潮阳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迪骏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毫末服装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P某某,Y某某,Z某某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2024-02-27
2
--
(2023)粤0513民初656号
原告
原告:
汕头市潮阳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迪骏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毫末服装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P某某,Y某某,Z某某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2023-12-18
3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2021)京0491民初1905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S某某,汕头市潮阳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10-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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