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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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粤肇核变通内字﹝2021﹞第44120012100078147号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登记 | 对外承包工程;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 ...更多 | 2021-12-08 | 2099-12-31 | 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91441602MA5646GT9L | 核准登记通知书 | 对外承包工程;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 ...更多 | 2021-03-19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粤东)内企迁函﹝2021﹞年第44190012100642743号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迁出登记 | 对外承包工程;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 ...更多 | 2021-11-25 | 2099-12-31 | 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1900481866 | 核准登记通知书 | 建筑劳务分包;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建筑工程设计;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围栏、护栏设计与安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综合布线;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业务承包;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建筑物自来水系统的安装服务;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 ...更多 | 2019-06-04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2000444161 | 核准登记通知书 | 建筑劳务分包;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建筑工程设计;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围栏、护栏设计与安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综合布线;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业务承包;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建筑物自来水系统的安装服务;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 ...更多 | 2019-06-04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粤建许质准﹝2021﹞7926号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 | 2021-10-29 | 2024-10-29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7 | 粤东核变通内字﹝2021﹞第44190012100545579号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迁入登记 | 对外承包工程;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 ...更多 | 2021-09-18 | 2099-12-31 | 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粤肇核变通内字﹝2021﹞第44120012100078135号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迁入登记 | 对外承包工程;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 ...更多 | 2021-12-08 | 2099-12-31 | 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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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湘0124民初4518号 | 被告 | 原告: 宁乡曹建永发架管租赁服务部 被告: 广东晟创建设有限公司,T某某,刘文庆 | 269723.7 | 一、被告T某某向原告宁乡曹建永发架管租赁服务部支付截止2020年6月3日止的租金269723.7元;
二、被告T某某按年息24%的标准向原告宁乡曹建永发架管租赁服务部支付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租金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T某某向原告宁乡曹建永发架管租赁服务部支付垫付运费共计75767元;
四、被告T某某向原告宁乡曹建永发架管租赁服务部赔偿丢失器材费、清理维修费共计21672.2元;
五、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宁乡曹建永发架管租赁服务部扣件2685个、轮扣199.5米、套筒74个的价值共计22288元;
六、驳回原告宁乡曹建永发架管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限被告T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8元,减半收取3869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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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湘0124民初4518号 | 被告 | 原告: 宁乡曹建永发架管租赁服务部 被告: T某某,广东晟创建设有限公司 | 宁乡县人民法院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