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王心
91511826MA62C00X5C
28000万元人民币
-
芦山县芦阳镇迎宾大道(信用联社6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8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9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1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5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80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4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5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川投资备﹝2203-511826-04-01-104172﹞FGQB-0023号
新标准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芦山县思延镇陈家河下河挡墙工程建设项目
2022-03-09
2099-12-31
芦山县发改局
2
雅工商芦市监食经许字﹝2020﹞第000037号
新标准
申请准予通知书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0-03-20
2025-03-19
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芦税)许变准字﹝2020﹞第(22)号
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0-09-27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
4
雅芦环审﹝2021﹞1号
新标准
关于青衣江芦山毛家坝至三江口段及铜头水电站(芦山段)库区清淤疏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青衣江芦山毛家坝至三江口段及铜头水电站(芦山段)库区清淤疏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对该项目作出如下批复意见: 一、本项目位于芦山县思延镇,拟投资495.74万元对青衣江芦山毛家坝至三江口段及铜头水电站(芦山段)库区进行清淤疏浚工作,河道疏浚总长4971.5m,疏浚量为22.03m3 ,其中上游段从毛家坝至思延大桥上游150m,疏浚长度3002.8m,疏浚量为14.09万m3 ;下游段从陈家河至大水井,疏浚长度1968.7m,疏浚量为7.94万m3。库区清淤总长度5100m,清理疏浚物为110.32万m3。本项目为江河湖库清淤疏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二项“水利”中的“6、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内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二、该项目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建设和生产,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本批复要求。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水:施工导流排水经沉淀后作为车辆清洗用水,车辆清洗废水又通过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临时弃渣场堆放区周围设置排水沟,上岸后的淤泥积物密闭运输至渣场后自然晾干,重力脱水,淤积物所含的水分经排水沟收集到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 (二)废气:腐蚀性淤泥及水下开挖部分堆放在河道内靠岸边场地,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和晾晒之后,再运输到指定的弃土场堆放,并在运输过程中采用密封的专用运输车辆,防止淤泥恶臭沿途扩散,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运输路径避让人口集中区域。施工工地采取封闭施工,运输道路配置洒水降尘设备;及时对施工废弃物进行清运,暂存的废弃物采取集中堆放覆盖的防尘措施;做好沙石转运扬尘防治工作,土方车出场地之前做好清理工作,车辆外表冲洗干净。 (三)噪声:高噪声设备进行隔声、减震处理,各施工现场沿线设置2m高彩钢板隔挡;加强施工现场及敏感点噪声监测,结合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进行施工平面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高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指定合理运输路线,采取控制车速和禁鸣笛等措施,机械设备定期检修和维修。 (四)固废:弃渣、淤泥、沉淀池底淤泥全部运送至弃渣场,弃渣场进行防渗处理,设置渗滤液收集池,弃渣堆放完后,采用植草对渣土进行保护;废润滑油、含油抹布、手套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垃圾临时收集点,并采取消毒、杀菌等措施,及时清运。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七、请雅安市芦山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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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2099-12-31
雅安市芦山生态环境局
5
JY15118260019277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2020-03-20
2025-03-19
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川投资备﹝2208-511826-04-01-139912﹞FGQB-0084号
新标准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芦山县城规划区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提升工程
2022-08-08
2024-08-08
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7
(芦税)税许准字﹝2020﹞第(30)号
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0-03-18
2099-12-31
芦山县税务局

裁判文书 4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川18民终56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元,由四川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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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5
2
--
(2023)川1826民初285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96581.61
一、被告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车位管理费和商铺物业费296341.24元和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的利息240.37元,共计296581.61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8元,由原告四川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16元,被告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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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3
合同纠纷
(2022)川1826执276号
被执行人
-
--
本案依法按照执行完毕结案
2022-07-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1826民初7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
一、解除原告G某某与被告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 二、被告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G某某交易保证金338000元; 三、被告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损失16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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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5
合同纠纷
(2021)川1826民初1255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鸿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312261.74
一、被告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成都市鸿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12261.74元及利息(利息:以1312261.7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鸿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3元,由被告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7200元,原告成都市鸿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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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6
合同纠纷
(2021)川1826民初605号
被告
原告:
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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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7
其他
(2021)川1826执5号
其他
-
--
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2021-02-09
8
其他
(2021)川1826执4号
其他
-
--
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2021-02-09
9
合同纠纷
(2020)川民申3050号
被申请人
-
--
准许L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2020-07-1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826民初225号
原告
原告: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
202067
准许原告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1元,由原告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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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开庭公告 2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1826民初357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华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芦山县人民法院
2024-05-23
2
--
(2024)川1826民初357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华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芦山县人民法院
2024-05-23
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川1826民初711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芦山县人民法院
2023-07-06
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川1826民初285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芦山县人民法院
2023-04-04
5
拍卖合同纠纷
(2022)川1826民初47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四川天府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芦山县人民法院
2022-05-0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1825民初7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芦山县人民法院
2022-02-14
7
其他
--
被告
原告:
成都市鸿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芦山县人民法院
2022-01-18
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川1826民初1255号-副本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鸿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芦山县人民法院
2021-12-24
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川1826民初1255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鸿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芦山县人民法院
2021-12-24
10
其他
(2021)川1826民初975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双流金湾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芦山县芦阳街道办事处
芦山县人民法院
2021-11-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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