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1.现场已完成主体建设但绿色建筑设计评审并未完成2.现场节能计算书、节能设计说明图纸未提供 | 已下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 -- | 南昌市城乡建设局 | 2019-12-30 | 洪建发〔2019〕20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360100-000501006000-XK-148-042019110662 | 关于XXXX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批复 | 南昌市城北水厂二期工程 | 2019-11-20 | 2099-12-31 |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 | |
2 | 用水(洪)计字﹝2024﹞29号 | 南昌市水利局2024年取水计划下达通知书 | 一、严格执行用水计划。二、严格用水管理。三、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四、服从取用水调度。五、按时报送水量统计数据。六、加强日常监管。 ...更多 | 2024-01-15 | 2024-12-31 | 南昌市水利局 | |
3 | 赣水资源字﹝2022﹞15号 |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红角洲水厂扩建工程取水许可批复意见的函 | 一、红角洲水厂扩建工程不改变原水厂取水口位置,取水口位置仍位于赣江左岸南昌市东新赣江特大桥上游约760m处,取水口坐标仍为东经115°48′47″、北纬28°36′25″。扩建后规划水平年(2025年)年取水量6862万m3,较原取水许可水量增加3202万m3,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设计取水保证率为95%。 二、该工程取水口断面规划水平年多年平均流量2169m3/s,p=95%年最小流量为218m3/s,该工程最大取水流量为2.55m3/s,来水量能满足该工程取水要求。该工程取水口断面现状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可满足取水水质要求。 三、根据南昌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2020年、2030年)的通知》(洪水资源字〔2016〕53号),新建区(含湾里管理局)和其他辖区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合计10.98亿m3。根据《南昌市水资源公报》,2021年上述区域用水总量合计8.1444亿m3,较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余量为2.8356亿m3,能够满足该工程规划水平年新增3202万m3取水量需求。 四、该工程规划水平年综合用水定额符合《江西省生活用水定额》( DB36/T419-2017)中大城市综合用水定额230-270L/人·天的要求。该项目节水评价结论基本合适。 五、根据《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下放南昌市实施省级取水许可管理事项的通知》(赣水办资源字〔2022〕2号),该工程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应向南昌市水利局提出取水设施验收申请,经南昌市水利局验收通过后颁发取水许可证。 六、该工程需要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在线计量设施数据准确度、传输规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同时,你公司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每年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鉴定或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建立取用水统计台账,并按月向我厅报送用水情况。如果该工程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将按照该工程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七、该工程开始取水后,你公司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南昌市水利局报送该工程当年的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南昌市水利局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取水,不得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需提前报南昌市水利局批准。 八、南昌市水利局负责对该工程取水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征收水资源费。请你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按月报送取用水统计台账、水资源费缴纳收据复印件等取用水情况的材料。红谷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3年。3年内,该工程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本批复文件自行失效。该工程取水事项出现《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列明的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 十、该工程取水涉及其他审批的事项,需要及时向该审批事项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更多 | 2022-11-11 | 2025-11-11 | 省水利厅 | |
4 | 洪环环评﹝2021﹞42号 | 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水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水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2021-12-09 | 2099-12-31 |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 |
5 | 红城管审字(2023)104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2023-07-12 | 2024-07-11 | 红谷滩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6 | 建字第_(市政工程)360100202300079_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通市政工程类)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23-06-15 | 2024-06-15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 | 赣水资源字﹝2022﹞8号 |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青云水厂取水口迁移工程取水许可批复意见的函 | 你公司青云水厂取水口迁移工程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青云水厂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及《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规规定,根据《青云水厂取水口迁移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评审意见,现将该工程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青云水厂原取水口位于赣江南昌市昌南主城区右岸朝阳大桥下游1100m处,原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5°50′45″、北纬28°38′36″。迁移后取水口位于赣江右岸南昌市南昌大桥上游980m,迁移后取水口坐标为东经 115°51′29.2″、北纬28°39′14.7″。规划水平年(2025年)年取水量15000万㎥,与迁移前保持一致,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设计取水保证率为99%。 二、该工程取水口断面规划水平年多年平均流量2180㎥/s,p=99%年最小流量为236㎥/s,该工程最大取水流量为7.29㎥/s,来水量能满足该工程取水要求。该工程取水口断面现状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Ⅱ~Ⅲ类水标准,可满足取水水质要求。 三、该工程较取水口迁移前未新增取水许可水量,符合有关区域用水总量控制要求。该工程规划水平年综合用水定额符合《江西省生活用水定额》( DB36/T419-2017) 中大城市综合用水定额230-270L/人·天的要求。 四、该工程需要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在线计量设施数据准确度、传输规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同时,你公司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每年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鉴定或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建立取用水统计台账,并按月向我厅报送用水情况。如果该工程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我厅将按照该工程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五、该工程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应向我厅提出取水设施验收申请,经我厅验收通过后颁发取水许可证。 六、该工程开始取水后,你公司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该工程当年的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我厅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取水,不得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需提前报我厅批准。 七、我厅负责对该工程取水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征收水资源费。请你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按月报送取用水统计台账、水资源费缴纳收据复印件等取用水情况的材料。南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3年。3年内,该工程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本批复文件自行失效。该工程取水事项出现《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列明的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 九、该工程取水涉及其它审批的事项,需要及时向该审批事项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更多 | 2022-06-16 | 2025-06-15 | 省水利厅 | |
8 | 红城管审字(2023)101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 2023-06-30 | 2024-06-29 | 红谷滩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9 | 红城环许字(2020)1100号 | 占道开挖 | 准予许可 | 2020-11-26 | 2025-11-26 | 红谷滩新区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 | |
10 | 用水(洪)计字﹝2024﹞28号 | 南昌市水利局2024年取水计划下达通知书 | 一、严格执行用水计划。二、严格用水管理。三、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四、服从取用水调度。五、按时报送水量统计数据。六、加强日常监管。 ...更多 | 2024-01-15 | 2024-12-31 | 南昌市水利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2)赣0111民初273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缴费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60615.38 | 一、江西缴费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收款260615.3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60615.3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30元,共计4445元,由江西缴费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23元,由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22 |
2 | 劳动争议 | (2021)赣0728民初32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晖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C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2-02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赣民申179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G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0-12-25 |
4 | 保险纠纷 | (2020)赣7101民初48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45760 |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原告已预交472元),减半收取计472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10-21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赣01民终1369号 | 被上诉人 | - | 239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6元(上诉人G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28 |
6 | 其他 | (2019)赣0102民初416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62000 | 准许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30元,全部退回原告 ...更多 | 2019-12-16 |
7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赣0103民初708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 2392000 | 驳回原告G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936元,由原告G某某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1-25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赣0192民初1065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西恒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65481.83 | 一、被告江西恒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赔偿款37418.19元;
二、第三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赔偿款28063.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9元,减半收取计1379.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413.5元,被告江西恒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2.5元,第三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4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17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赣0112民初323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西城开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 2018-12-10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东洲民初字第499号 | 被告 | 原告: A某某 被告: W某某,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703.83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A某某赔偿款703.83元。
二、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W某某预付的鉴定费950元,两项合计1000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6-10-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送达公告 |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0-17 | |
2 | 送达公告 | 劳动争议 | 宜春晖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 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2-24 | |
3 | 送达公告 | 劳动争议 | 宜春晖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2-03 | |
4 | 送达公告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牛行水厂,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3)赣0113民初19334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
2 | -- | (2023)赣0113民初19334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
3 | -- | (2023)赣0113民初17279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华赣创意传播有限公司,江西华赣文化旅游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
4 | -- | (2023)赣0113民初17279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华赣创意传播有限公司,江西华赣文化旅游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
5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3)赣0113民初1195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
6 | 其他 | (2022)赣0103民初773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0-08 | |
7 | 合同纠纷 | (2022)赣0111民初273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缴费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
8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赣0102民初3680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3-14 | |
9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赣0102民初3680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1-05 | |
10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赣0192民初462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