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陈小平
915101210643433957
5000万元人民币
-
金堂县赵镇金沙街102-122号4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2条,法院公告18条,开庭公告50条,被执行人3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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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2

法院公告 18

开庭公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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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申请人陈小平、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英支付250600元及利息; 二、被申请人陈小平、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3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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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5-16
〔2022〕川0121民初4477号
3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支付申请人7746362元
--
崇州市人民法院
2022-05-06
〔2018〕川0107民初3083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0-07-20
〔2020〕川0121执1451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3-11-01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川0121执1715号
2023-05-16
(2022)川0121民初4477号
金堂县人民法院
2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2)川0184执1920号
2022-05-06
(2018)川0107民初3083号
崇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391588
(2024)川0121执恢342号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4-03-04
2
6954478
(2024)川0121执恢349号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4-03-04
3
1595587
(2024)川0121执790号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4-02-05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川0121民再5号
被告
-
92500
一、维持本院(2023)川012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即“二、被告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三、被告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5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五、驳回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本院(2023)川012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本金和利息共计905717.58元及利息(利息以905717.58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3.068%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撤销本院(2023)川012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刘敏、L某某、顾波、P某某、苏军、陈小平对前述第一至二项确定的债务向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58元,由申请人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审案件受理费8173元,由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刘敏、L某某、顾波、P某某、苏军、陈小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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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2
追偿权纠纷
(2022)川0121民初651号
被告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顾波,L某某,C某某,S某某,P某某,L某某,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H某某,Q某某
6926187.75
一、被告成都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263803.7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代偿款6263803.75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9.6%,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二、被告成都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601325元;三、被告成都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5000元、保全保险费6059元和保全费5000元;四、被告L某某、C某某、L某某、S某某、顾波、P某某、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金堂县××镇××道××号××号××栋××号××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的53.12平方米的住宅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财产在被告成都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14元,由被告成都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C某某、L某某、S某某、顾波、P某某、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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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3
追偿权纠纷
(2021)川0121民初5750号
被告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H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S某某,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
32000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065393.15元,并赔偿违约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4073.1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到该款付清为止;以1031319.9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到该款付清为止); 二、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 三、被告H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S某某、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两项确定的被告X某某的债务向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名下位于金堂县××镇××路××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权证号:川(2××8)金堂县不动产权第0××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X某某、H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S某某、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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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
4
追偿权纠纷
(2021)川0121民初4317号
被告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L某某,苏军,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4493967.38
一、被告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29487.38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以代偿款50137.46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9日起,以代偿款4379349.92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被告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000元、保全保险费4480元和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L某某、C某某、苏军、L某某、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93元,由被告L某某、C某某、苏军、L某某、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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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5
其他
(2021)川0121执231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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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6
其他
(2021)川0121执恢40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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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7
追偿权纠纷
(2021)川0121民初2788号
被告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G某某,L某某,C某某,S某某,P某某,L某某,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5207290.98
一、被告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42170.98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51748.98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9日起,以代偿款4990422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被告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000元、保全保险费5120元和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L某某、C某某、S某某、G某某、P某某、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87元,由被告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S某某、G某某、P某某、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由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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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8
合同纠纷
(2021)川01民终11631号
上诉人
-
--
准许Z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3元,减半收取8396.5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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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9
合同纠纷
(2020)川0121执145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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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0121民初4499号
被告
原告:
金堂县三中园区家勇酒业经营部
被告:
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小平,X某某,G某某
225291
一、被告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金堂县三中园区家勇酒业经营部支付货款225291元及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以22529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堂县三中园区家勇酒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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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法院公告 1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保证合同纠纷
C某某、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1-15
2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C某某、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2-12-1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C某某、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2-10-13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证合同纠纷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2-07-28
5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C某某、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2-06-02
6
裁判文书
保证合同纠纷
C某某、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2-03-15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证合同纠纷
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C某某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2-03-06
8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C某某、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1-12-22
9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C某某、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1-12-12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证合同纠纷
C某某、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1-11-21

开庭公告 5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川0121民初34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6-29
2
追偿权纠纷
(2023)川0121民初907号
被告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C某某,G某某,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P某某,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4-04
3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川0121民初34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Z某某,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3-22
4
追偿权纠纷
(2023)川0121民初876号
被告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金华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S某某,C某某,L某某,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3-14
5
追偿权纠纷
(2023)川0121民初905号
被告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S某某,L某某,J某某,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田涧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3-14
6
追偿权纠纷
(2023)川0121民初880号
被告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G某某,L某某,S某某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3-14
7
追偿权纠纷
(2023)川0121民初882号
被告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G某某,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C某某,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S某某,成都观音山金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3-14
8
追偿权纠纷
(2023)川0121民初866号
被告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L某某,S某某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3-14
9
追偿权纠纷
(2023)川0121民初907号
被告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C某某,G某某,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P某某,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3-14
10
追偿权纠纷
(2023)川0121民初909号
被告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S某某,X某某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3-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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