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周玉仙
91320282324010395K
1000万元人民币
-
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1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11条,法院公告3条,开庭公告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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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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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6-11-25
〔2016〕苏0282执5899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锡国税宜许准(2015)1455号
新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12-31
无锡市宜兴市国家税务局
2
(02822249-6)公司变更[2016]第06200009号
新标准
--
变更登记
--
2099-12-31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苏0282执恢92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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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2
其他
(2018)渝0116执1815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8)渝0116执18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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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3
劳动争议
(2016)苏0282执589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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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4
劳动争议
(2016)苏0282执589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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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5
劳动争议
(2016)苏0282执589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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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116民初8812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8000
一、解除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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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7
劳动争议
(2016)苏0282民初719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7880
一、苏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剩余工资77880元。 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苏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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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8
劳动争议
(2016)苏0282民初719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2733
一、苏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剩余工资92733元。 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苏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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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9
劳动争议
(2016)苏0282民初719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8833
苏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剩余工资588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苏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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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10
劳动争议
(2016)苏0282民初719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3000
苏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剩余工资6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苏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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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17-12-06
2
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17-09-13
3
2017年9月13日
民间借贷纠纷
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17-09-13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116民初8812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17-11-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116民初8812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17-11-08
3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6)苏0282民初7198号
其他
-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6-08-23
4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6)苏0282民初7192号
其他
-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6-08-23
5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6)苏0282民初719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6-08-23
6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6)苏0282民初719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6-08-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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