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映醇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万林
91340881MA2UTCL61U
2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范岗镇月山村马庄西甲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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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皖08民终178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安徽映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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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2
合同纠纷
(2022)皖0881民初390号
被告
原告:
安徽兄弟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映醇新材料有限公司
42610.4
一、解除原告安徽兄弟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映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被告安徽映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租赁的办公用房和厂房腾空后返还给原告安徽兄弟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安徽映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兄弟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金37200元,承担上述租金自逾期之日(2020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不定期租赁期间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腾空之日止每月3100元的租金。 三、被告安徽映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兄弟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水费144元、电费1445.4元、伙食费721元,合计2310.4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兄弟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安徽兄弟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4元、被告安徽映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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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皖0881民初5800号
其他
-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3-11-0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0881民初211号
其他
-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3-06-2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0881民初211号
其他
-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3-06-0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0881民初211号
其他
-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3-05-1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0881民初212号
其他
-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3-03-1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0881民初211号
其他
-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3-03-1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0881民初211号
其他
-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3-02-22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0881民初212号
其他
-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3-02-2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0881民初212号
其他
-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3-02-07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0881民初211号
其他
-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3-02-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