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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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津02民终94号 | 被上诉人 | - | 54270.6 |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713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天津市金琳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天津圆梦工贸有限公司加工费5367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天津圆梦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圆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83元,上诉人天津市金琳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圆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7元,上诉人天津市金琳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1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