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泰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梁清泽
91650421722364228U
1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东路北七巷00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7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
2016-06-30
〔2015〕伊民初字第97号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
2016-06-24
〔2015〕新民一初字第781号
3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16-05-19
〔2016〕新0104执1455号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8第38
新标准
许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8-02-09
2099-12-31
鄯善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2
2018第48
新标准
许受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8-02-09
2099-12-31
鄯善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执复44号
被执行人
-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1执异2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2023-06-06
2
其他
(2023)新21执异2号
被执行人
-
--
异议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付   劲   松审判员 米克日古力·艾尔肯审判员 王   纳   新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更多
2023-02-10
3
其他
(2015)吐中执字第5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封、续冻,申请执行人应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更多
2019-11-27
4
其他
(2015)吐中执字第5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封、续冻,申请执行人应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更多
2019-11-27
5
其他
(2015)吐中执字第78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封、续冻,申请执行人应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更多
2019-10-22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新0104执145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6-11-16
7
合同纠纷
(2015)伊民初字第97号
被告
原告:
伊吾润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梁清泽,P某某,C某某,L某某,W某某,鄯善县泰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400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伊吾润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P某某、C某某、L某某、W某某、鄯善县泰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700000元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伊吾润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5元,邮寄送达费4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P某某、C某某、L某某、W某某、鄯善县泰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05-1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