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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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鲁1526民初699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高唐安顺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5990 | 一、被告D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高唐安顺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5990元及利息(以59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高唐安顺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25元,由原告山东高唐安顺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10 |
2 | 合同纠纷 | (2014)高民一初字第737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高唐安顺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高唐金城环球服装工贸有限公司 | 7489 | 一、被告高唐金城环球服装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高唐安顺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土地实际使用费用1189元;
二、被告高唐金城环球服装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高唐安顺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搬迁费用及损失63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高唐安顺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原告山东高唐安顺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4元,被告高唐金城环球服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29 |
3 | 其他 | (2015)高行初字第15号 | 第三人 | 原告: G某某,G某某宣 被告: 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准许原告G某某、G某某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G某某、G某某宣负担。 ...更多 | 2015-06-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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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山东高唐安顺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L某某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2019-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