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李家莹
912107006645609405
30875.6953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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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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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624207680
(2023)京04执恢7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05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京04民初4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Z某某,F某某,Z某某,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锦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右玉有限公司,山西汇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咸阳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钟祥有限公司
1180569583.84
一、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89884791.92元、利息(分两部分合并计算:第一部分为展期之前拖欠未付的利息23516377.18元;第二部分为展期期间的利息,以589884791.9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期间一年按360日计)、罚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期间一年按360日计)、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期间一年按360日计)、律师费40万元;二、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Z某某、F某某、Z某某(Z某某,S某某)、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咸阳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钟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长城资管北分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Z某某、F某某、Z某某(Z某某,S某某)、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咸阳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钟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确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本案合同项下对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享有担保债权数额:本金589884791.92元、利息(分两部分合并计算:第一部分为展期之前拖欠未付的利息23516377.18元;第二部分为展期期间的利息,以589884791.9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期间一年按360日计)、罚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期间一年按360日计)、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期间一年按360日计)、律师费40万元;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就辽(2019)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晋(2019)右玉县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指向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9769元,由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Z某某、F某某、Z某某(Z某某,S某某)、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锦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右玉有限公司、山西汇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咸阳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钟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Z某某、F某某、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锦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右玉有限公司、山西汇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咸阳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钟祥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Z某某(Z某某,S某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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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2
合同纠纷
(2021)京04民初4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
被告: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Z某某,F某某,Z某某,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锦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右玉有限公司,山西汇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咸阳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钟祥有限公司
--
本案中止诉讼。
2021-08-20
3
申请保全案件
(2020)京04财保84号
被申请人
-
623593886.73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Z某某、F某某、Z某某、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锦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右玉有限公司、山西汇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咸阳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钟祥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623593886.73元,其中,对锦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右玉有限公司、山西汇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保全范围以其在本案中提供抵押的财产为限。以上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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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4
劳动争议
(2019)辽0791民初804号
原告
原告:
锦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21052.5
原告锦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C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05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锦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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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5
其他
(2019)辽0711执96号
其他
-
--
--
2019-02-2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19)辽07民终1985号
上诉人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6
2
--
(2019)辽0791民初804号
原告
原告:
锦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锦州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05-06
3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原告:
锦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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