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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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7-11-22 | 〔2017〕渝0107执9723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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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渝0107执9723号 | 2017-11-22 | (2017)渝0107民初99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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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渝0107执972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渝0107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3-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渝05民终4429号 | 上诉人 | - | 939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148元,由重庆航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0-3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渝0107民初99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川腾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航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9227 | 一、被告重庆航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川腾物资有限公司货款5922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2017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重庆川腾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4元,原告重庆川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374元,被告重庆航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因原告已预缴,该款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7-03-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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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渝05民终4429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航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川腾物资有限公司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