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胡一铨
91440605345323630H
5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社区大冲工业区十一路10号之一(住所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1条,开庭公告1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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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5执14313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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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民初33921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凯德尚雅门厂,M某某,K某某
461461
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凯德尚雅门厂、M某某、K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146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6146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开始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10.96元,财产保全费2827.31元,合计6938.27元(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凯德尚雅门厂、M某某、K某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本院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6938.27元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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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民初33921号
申请人
-
461461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凯德尚雅门厂、梅兆顺、K某某的银行存款4614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7.3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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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执24646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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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605民初30831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519197
一、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9197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7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1.18元,被告负担8855.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8855.5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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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6
劳动合同纠纷
(2019)粤06民终12068、1206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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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7
劳动合同纠纷
(2019)粤06民终12068、1206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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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8
劳动合同纠纷
(2019)粤0605民初9804、1057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236082.24
一、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680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655.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923.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694.08元予L某某,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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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9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9)粤0605民初9804、1057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236082.24
一、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680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655.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923.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694.08元予L某某,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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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10
其他
(2019)粤06行终122号
上诉人
-
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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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民初33921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凯德尚雅门厂,M某某,K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2-01-24
2
合同纠纷
(2020)粤1881民初3866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1-05-19
3
合同纠纷
(2020)粤1881民初3866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0-11-24
4
合同纠纷
(2020)粤1881民初3866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0-09-14
5
合同纠纷
(2020)粤1881民初3866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0-08-2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605民初30831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04-21
7
劳动合同纠纷
(2019)粤0605民初98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9-06-24
8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9)粤0605民初10578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9-06-24
9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9)粤0605民初10578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9-06-10
10
劳动合同纠纷
(2019)粤0605民初98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金铨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9-06-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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