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晟达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王贤彬
915001070912330285
336万
-
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袁家岗奥林匹克体育中心A3-3-70#(019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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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民终3635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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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渝0109民初9896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恒晟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579840
一、被告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恒晟达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992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28992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重庆恒晟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为2894元,由被告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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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渝01民辖终217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12-2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渝0109民初9896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恒晟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19-03-1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渝0109民初9896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恒晟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19-03-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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