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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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税收管理 | -- | -- | 武宣县税务局 | 2019-12-12 | 武税一分简罚〔2019〕4160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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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桂1323执132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9)桂1323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7-03 |
2 | 其他 | (2018)桂13民终673号 | 被上诉人 | - | 5269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9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9-05 |
3 | 合同纠纷 | (2017)桂1323民初1871号 | 原告 | 原告: 武宣县武宣供销合作社 被告: J某某 | 214916.66 | 一、确认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告送达的关于解除《商贸城内圩棚厂出租协议书》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
二、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22日签订的《商贸城内圩棚厂出租协议书》。
三、判决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商贸城内圩厂棚场地占用费166916.66元(从2015年5月1日算至2017年10月31日)。
四、判决被告偿还尚欠原告位于商贸城第5、6、7、8号门面和南面仓库的场地占用费(租金)48000元(从2015年5月1日到2017年6月30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9元,由原告负担269元,由被告负担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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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桂13民终673号 | 被上诉人 | - |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13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桂1323民初1871号 | 原告 | 原告: 武宣县武宣供销合作社 被告: J某某 | 武宣县人民法院 | 2017-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