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余兴茂
20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2988号B1-5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7条,法院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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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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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经营异常
吊销营业执照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2-05
沪监管松处字〔2018〕第272017000596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07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5
--
4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5-09-07
〔2015〕闵执字第08710号
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06-25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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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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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5-06-25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闵执字第08710号
2015-09-07
(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579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闵执字第871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
2015-11-25
2
合同纠纷
(2015)闵执字第871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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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
3
其他
(2015)闵执字第8710号
被执行人
-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Y某某、C某某、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XXXXXXX.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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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1
4
合同纠纷
(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579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被告:
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
15073722.7
一、被告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贷款本金3,490,000元、暂计至2014年8月21日的各类利息173,722.70元及以3,49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的各类利息;二、被告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可以与抵押人Y某某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沪松路XXX号1_2层处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3,960,000元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Y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清偿;三、被告Y某某、C某某对被告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3,9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Y某某、C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09.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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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5
5
合同纠纷
(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579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被告:
余兴茂,C某某,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
3663722.7
冻结被告Y某某、C某某、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63,722.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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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5
6
合同纠纷
(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579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被告:
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
173722.7
一、被告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贷款本金3,490,000元、暂计至2014年8月21日的各类利息173,722.70元及以3,49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的各类利息; 二、被告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可以与抵押人Y某某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沪松路XXX号1_2层处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3,960,000元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Y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清偿; 三、被告Y某某、C某某对被告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3,9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Y某某、C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09.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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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5
7
合同纠纷
(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579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被告:
余兴茂,C某某,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
3663722.7
冻结被告Y某某、C某某、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63,722.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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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3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C某某,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5-03-2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C某某,上海兴堃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4-11-1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