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捷盛机床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骆成国
91331021554021911P
50万元人民币
-
玉环市坎门街道双龙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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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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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其他
--
--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06-24
〔2016〕浙1081执3558号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浙1021执138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13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玉环捷盛机床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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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台玉商初字第2586号
被告
原告:
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玉环捷盛机床有限公司
18200
限被告玉环捷盛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200元,利息从201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玉环捷盛机床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5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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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3
3
劳动争议
(2014)浙台民终字第89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玉环捷盛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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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9
4
劳动争议
(2014)台玉民初字第1164号
原告
原告:
玉环捷盛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29655
一、限原告玉环捷盛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C某某支付工资人民币1501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5154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共计人民币29655元; 二、驳回原告玉环捷盛机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玉环捷盛机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玉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玉环支行,汇款账号:36×××15)。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玉环捷盛机床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民一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并将交费复印件交本院民一庭。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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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台玉民初字第1164号
原告
原告:
玉环捷盛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玉环县人民法院
2014-08-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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