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汇润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徐镜春
91130403755462959T
300万元人民币
-
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349号光明商贸中心B-15-D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7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5条,法院公告4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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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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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8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凯、被告徐镜春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3000.36元,支付截止2020年1月1日的利息75256.25元,罚息296084.29元,合计人民币1094340.9元。2020年1月1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债务清偿日。 二、被告李刚、被告王萍、被告徐至信、被告邯郸市汇润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全部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学海、被告丁付娥、被告刘钟汉在继承刘建勇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合同全部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0元,由被告徐凯、被告徐镜春共同负担。
...更多
1094341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2-01-25
〔2020〕冀0403民初338号
4
被执行人
其他
--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2-01-25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8
--
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9-14
--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7
〔2019〕冀04执145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10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08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8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0-09-14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执行异议之诉
(2020)冀04民初82号
第三人
-
65000
驳回原告C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9-18
2
合同纠纷
(2020)冀0403民初338号
被告
原告: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徐镜春,L某某,D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X某某,邯郸市汇润商贸有限公司
1094340.9
一、被告X某某、被告X某某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3000.36元,支付截止2020年1月1日的利息75256.25元,罚息296084.29元,合计人民币1094340.9元。2020年1月1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债务清偿日。 二、被告L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X某某、被告邯郸市汇润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全部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L某某、被告D某某、被告L某某在继承L某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合同全部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0元,由被告X某某、被告X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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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3
合同纠纷
(2020)冀04执异31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C某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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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4
合同纠纷
(2020)冀0403民初111号
被告
原告: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凯,X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X某某,邯郸市汇润商贸有限公司
--
本案按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0-01-15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0403执30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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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2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邯郸市汇润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汇润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通泰塑钢有限公司,L某某,X某某,X某某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7
3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邯郸市汇润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8-07-0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邯郸市汇润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8-01-2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冀0403民初63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被告:
X某某,X某某,邯郸市汇润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8-12-21
2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青金融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X某某,邯郸市汇润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8-04-11
3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邯郸市汇润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7-05-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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