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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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9-08-14 | 〔2019〕浙0784执3539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浙0784执320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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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 2019-07-01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注销,自动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 2020-05-29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更多 | 2019-06-26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注销,自动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 2020-05-29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17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 2018-07-01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注销,自动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 2020-05-29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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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浙0784执3539号 | 2019-08-14 | (2018)浙0784民初9040号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浙0784执3205号 | 2019-07-22 | (2019)浙0784民初3301号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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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浙0784执353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浙0784执35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06 |
2 | 合同纠纷 | (2019)浙0784执320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浙0784执32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1-12 |
3 | 合同纠纷 | (2019)浙0784民初330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永康市西城红球礼品盒制造厂,W某某,W某某,永康市腾佳金属制品厂 | 985000 | 一、由被告L某某、永康市西城红球礼品盒制造厂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98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9.33‰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止;罚息从2019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99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3.99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L某某、永康市西城红球礼品盒制造厂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W某某、W某某、永康市腾佳金属制品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永康市西城红球礼品盒制造厂负担,由被告W某某、W某某、永康市腾佳金属制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31 |
4 | 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9040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永康市科曼装潢材料经营部,W某某,W某某,永康市腾佳金属制品厂 | 955000 | 一、由被告D某某、永康市科曼装潢材料经营部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9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8.265‰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9.96元;罚息从2018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39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2.39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D某某、永康市科曼装潢材料经营部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W某某、W某某、永康市腾佳金属制品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0元(已预缴13600元),由被告D某某、永康市科曼装潢材料经营部负担,由被告W某某、W某某、永康市腾佳金属制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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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784民初330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永康市西城红球礼品盒制造厂,W某某,W某某,永康市腾佳金属制品厂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9-05-31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9040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永康市科曼装潢材料经营部,W某某,W某某,永康市腾佳金属制品厂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8-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