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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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店长周*的陪同下,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干净布草敞开存放于推车中,无布草柜;3、塑料拖鞋在客房卫生间内清洗,无消毒间或区域。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1年5月25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1〕001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涉及2种用品用具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或通过《浙江省江干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列明的缴款方式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 ...更多 | 600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2021-05-25 | 杭江卫公罚〔2021〕001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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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浙01民终8603号 | 上诉人 | - | 200000 | 一、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4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0元,由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3-22 |
2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04民初4709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鸿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栋 | 200000 | 一、被告杭州鸿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恢复装修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鸿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房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杭州鸿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由原告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75元,由被告杭州鸿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人民币1985元。
原告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鸿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8-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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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1民终8603号 | 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