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404民初909号 | 原告 | - | 44000 | 一、被告(反诉原告)沈阳精工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省翼天浓食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设备尾款44000元及违约金(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省翼天浓食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沈阳精工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省翼天浓食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45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精工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00元,被告(反诉原告)沈阳精工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承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辽宁省翼天浓食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8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精工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辽04民终2337号 | 上诉人 | - | 276000 |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省翼天浓食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更多 | 2020-12-2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辽0404民初340号 | 原告 | - | 276000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省翼天浓食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沈阳精工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省翼天浓食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反诉原告)沈阳精工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8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省翼天浓食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7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辽04民终798号 | 被上诉人 | - | 18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石河子市鞑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19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4民辖终7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1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404民初909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省翼天浓食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精工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辽04民终2337号 | 上诉人 | -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辽0404民初340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省翼天浓食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精工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大连鞑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省翼天浓食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