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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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2018-01-03 | 〔2018〕豫0702执12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17-10-10 | 〔2017〕豫0782执2458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17-05-03 | 〔2017〕豫0782执1189号 | |
4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6-04-01 | 〔2016〕闽0582执01742号 | |
5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 2016-03-04 | 〔2016〕豫0702执271号 | |
6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 2015-10-19 | 〔2015〕辉法执字第01760号 | |
7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 2015-07-29 | 〔2015〕辉法执字第01340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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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豫0702执12号 | 2018-01-03 | (2016)豫07民终4358号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豫0782执2087号 | 2017-08-14 | (2014)辉民初字第2347号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3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闽0582执01742号 | 2016-04-01 | (2015)晋民初字第7924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4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豫0702执271号 | 2016-03-04 | (2015)红民二初字第450号 |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
5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辉法执字第01760号 | 2015-10-19 | (2015)辉民初字第2306号 | 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
6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辉法执字第01326号 | 2015-07-24 | (2014)辉民初字第2347号 | 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
7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辉法执字第00917号 | 2015-05-21 | 辉劳仲案子(2012)30号 | 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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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189233 | (2024)豫0702执1589号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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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782执255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豫0782民初2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1-12 |
2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豫0782财保59号 | 被申请人 | - | 348000 |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260元,由申请人Y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5-12 |
3 | 合同纠纷 | (2019)豫0782执293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25 |
4 | 合同纠纷 | (2019)豫07民终3442号 | 被告 | - | 17 |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8)豫070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
二、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新乡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罚息共计464068.17元。
三、W某某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新乡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81元,由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61元,由新乡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2-16 |
5 | 合同纠纷 | (2019)豫0782执2361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对对被执行人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豫G×××××号凌宇牌汽车一辆、豫G×××××号江淮牌汽车一辆、豫G×××××号长城牌汽车一辆、豫G×××××号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豫G×××××号大众牌汽车一辆、豫G×××××号集瑞联合牌汽车一辆、豫G×××××号集瑞联合牌汽车一辆、豫G×××××号集瑞联合牌汽车一辆、豫G×××××号集瑞联合牌汽车一辆、豫G×××××号集瑞联合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7-23 |
6 | 合同纠纷 | (2019)豫0702民初461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朗明,L某某,W某某,J某某,靳保知 | 664833.35 | 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账利息664833.35元。
二、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W某某、J某某、J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W某某、J某某、J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8元,由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W某某、J某某、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12 |
7 | 合同纠纷 | (2018)豫0702民初968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郎明,L某某,W某某,Z某某,靳保知,J某某,F某某 | 464068.17 | 一、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464068.17元。
二、驳回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1元,由被告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7 |
8 | 其他 | (2018)豫0782执32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7)豫078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22 |
9 | 其他 | (2018)豫0782执5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7)豫078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06 |
10 | 合同纠纷 | (2017)豫0782民初238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 被告: 新乡市民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靳保知,侯爱民,H某某,H某某,Z某某,F某某,J某某 | 220671.78 | 一、被告新乡市民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利息220671.78元。
二、被告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J某某、J某某对上述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J某某、J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新乡市民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被告新乡市民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J某某、J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0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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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L某某、W某某、Z某某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5 | |
2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W某某、J某某、J某某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2019-06-30 | |
3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L某某、W某某、Z某某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2019-05-09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W某某、J某某、J某某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2019-03-07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新乡市民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H某某、Z某某、R某某、H某某、J某某、F某某、J某某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2018-05-27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2016-04-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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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豫0782民初3187号 | 原告 | 原告: 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2-07-1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782民初243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0-07-02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7民终3442号 | 被告 | - |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7 | |
4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7民终3442号 | 被告 | - |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7 | |
5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7民终3442号 | 被告 | - |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7 | |
6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J某某,L某某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2019-05-24 | |
7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被告: F某某,新乡市民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R某某,H某某,H某某,Z某某,J某某,H某某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2018-08-15 | |
8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2017)豫07刑终303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2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206民初6186号 | 被告 | 原告: 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08 | |
10 | -- | (2015)辉民金初字第189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隆生铜业有限公司,L某某,G某某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15-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