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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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州江州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4年12月销售(处理)报废产品,取得现金32105.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27440.17元,具体反映在2014年12月字第0066号记账凭证。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于2017年8月销售(处理)存货、固定资产,并于12月分别取得现金216000.00元、50000.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227350.43元,未入账。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表、存货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并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倪慧娇、会计章巧红和临海市江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怀舟的询问笔录及稽查工作底稿与之相互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之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45480.1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合计45480.12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27288.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0元的罚款。 ...更多 | 2000 | 台州市税务局 | 2019-11-08 | 台税二稽罚〔2019〕191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6-03-17 | 〔2016〕浙1022执816号 | |
3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6-03-10 | 〔2016〕浙1022执763号 | |
4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5-12-18 | 〔2015〕台三执民字第0224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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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浙1082执恢1041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9-07-08 |
2 | 其他 | (2019)浙1082执恢1033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9-07-02 |
3 | 其他 | (2019)浙1022执异10号 | 被执行人 | - | -- | 变更浙江润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浙1022执76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9-03-28 |
4 | 追偿权纠纷 | (2017)浙1022执33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浙1022执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8-10 |
5 | 追偿权纠纷 | (2017)浙1022执339号 | 被执行人 | - | 4000 | 划拨被执行人Z某某存款4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7-06-29 |
6 | 劳动争议 | (2017)浙1022执恢279号 | 其他 | - | -- | 通知如下:
本院(2017)浙1022执恢279号案件执行完毕 | 2017-03-23 |
7 | 劳动争议 | (2017)浙1022执恢278号 | 其他 | - | -- | -- | 2017-03-21 |
8 | 劳动争议 | (2017)浙1022执恢274号 | 其他 | - | -- | -- | 2017-03-21 |
9 | 其他 | (2015)台三执委字第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1-07 |
10 | 其他 | (2016)浙1022民初2314号 | 被告 | 原告: 三门县企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台州江州机械有限公司,N某某,Z某某,J某某 | 3455206.93 | 一、被告台州江州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三门县企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息3416206.9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416206.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台州江州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三门县企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9000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N某某、Z某某、J某某对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N某某、Z某某、J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州江州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34960元,由被告台州江州机械有限公司、N某某、Z某某、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6-10-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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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6)浙1022民初02314号 | 被告 | 原告: 三门县企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台州江州机械有限公司,N某某,Z某某,J某某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6-10-25 | |
2 | -- | (2015)浙台商终字第0114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被告: 台州江州机械有限公司,Z某某,N某某,浙江省三门兴华实业有限公司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1-20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台路商初字第3800号 | 被告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江州机械有限公司,N某某,临海市江州机械有限公司,Z某某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15-12-25 | |
4 | -- | (2015)台三商初字第79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 被告: C某某,台州江州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兴华实业有限公司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5-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