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方海兰
91450100MA5L7BHT9T
10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写字楼30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1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11条,失信被执行人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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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4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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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营异常
--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11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执行标的合计:140835.14元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2-05-24
〔2021〕桂0103民初15012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9-07-02
〔2019〕桂0103执3364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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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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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桂0103执7752号
2022-05-24
(2021)桂0103民初15012号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桂0602执845号
2021-04-28
(2020)桂0602民初895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桂0107执5072号
2020-10-13
(2019)桂0107民初13763号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桂0103执3364号
2019-07-02
2018桂0103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桂0602民初4240号
第三人
原告: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
--
驳回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0元(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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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0602执异33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 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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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0602民初895号
被告
原告: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
1459899.5
被告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45989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均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以496803.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计至2019年3月15日;以196803.2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6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以666977.0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以395555.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6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以200587.86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2998.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998.01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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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4
其他
(2020)桂0105执4645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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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5
合同纠纷
(2020)桂0103民初825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
410280
一、被告L某某向原告L某某偿付借款本金20264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026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至款项清 4 偿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向原告L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82元,保全费1674元,合计4056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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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6
其他
(2020)桂0105民初678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
397800
一、被告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退还履约保证金36万元给原告Y某某; 二、被告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向原告Y某某支付利息(从2018年2月8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5月7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约保证金还清之日止,以3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算出利息总数后,应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4万元); 三、被告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偿付律师费36000元给原告Y某某; 四、被告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支付差旅费1800元给原告Y某某。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518元,由原告负担1153元,两被告负担4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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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7
合同纠纷
(2020)桂0103民初8256号
被申请人
-
230876.05
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0876.0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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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桂0107民初13763号
被告
原告:
广西星铁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748814.1
一、被告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星铁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货款1748814.1元; 二、被告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星铁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74881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从2019年4月19日起计至被告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星铁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8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44元,由原告广西星铁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988元,由被告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8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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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0602执保119号
被申请人
-
--
--
2020-06-16
10
其他
(2019)桂0105民初97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庭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318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2019-03-1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执行异议之诉
F某某、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05-2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0-09-01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桂0602民初2181号
第三人
原告:
J某某
被告:
南宁品雅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9-01
2
执行异议之诉
(2021)桂0602民初4240号
第三人
原告: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3
执行异议之诉
(2021)桂0602民初4240号
被告
原告: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07-0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桂1402民初15号
被告
原告:
崇左市豫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022-05-1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桂1402民初15号
被告
原告:
崇左市豫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022-02-2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0602民初895号
被告
原告: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0-12-01
7
合同纠纷
(2020)桂0105民初678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0-08-2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桂0107民初13763号
被告
原告:
广西星铁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20-02-11
9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9)桂0105民初97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南宁庭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9-03-26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桂0103民初5451号
被告
原告:
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G某某,B某某,R某某,广西国都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国都建设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8-08-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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