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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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丹商初字第00890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泰山堂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36000 | 被告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泰山堂贸易有限公司价款36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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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08民初3276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景田园艺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泰山堂贸易有限公司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08民初3276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景田园艺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泰山堂贸易有限公司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08民初3276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景田园艺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泰山堂贸易有限公司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