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曾武华
91350000054328386C
10000万元人民币
-
闽侯县甘蔗街道校园路52号
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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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7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1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侯施字﹝2018﹞027号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海峡传媒港(B地块)一期
2018-04-26
2099-12-31
闽侯县住建局
2
榕公消验字﹝2018﹞第0180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福州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二期—老年人公寓2#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018-08-06
2099-12-31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3
侯建审综﹝2017﹞06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海峡传媒港A1地块主入口、次入口行道树移植审批
2017-08-18
2099-12-31
闽侯县住建局
4
榕公消审字﹝2017﹞第0476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海峡传媒港﹝B地块﹞二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017-10-27
2099-12-31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5
侯规﹝2019﹞51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
侯规﹝2019﹞51号
2019-11-29
2099-12-31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
榕公消审字﹝2018﹞第0030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海峡传媒港﹝A2地块﹞报业集团总部﹝气体灭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018-01-29
2099-12-31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7
侯建审综(2018)005号
新标准
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海峡传媒港A2地块(江滨路移植3株树木)
2018-04-16
2099-12-31
闽侯县住建局
8
侯规﹝2018﹞08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2018-01-29
2099-12-31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
榕公消验字﹝2017﹞第0530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海峡传媒港﹝A1地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017-12-22
2099-12-31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10
榕公消审字﹝2017﹞第0505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海峡传媒港﹝A1地块﹞气体灭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017-11-15
2099-12-31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闽01民终4303号
上诉人
-
42862.07
一、维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42862.07元; 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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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2
劳动争议
(2021)闽01民终4302号
上诉人
-
19551.55
一、维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9551.55元; 四、驳回C某某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C某某负担5元,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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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3
劳动争议
(2021)闽0121民初47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
225862.07
一、确认Z某某与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自2013年2月25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33862.07元; 三、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2000元; 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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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4
劳动争议
(2021)闽0121民初47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
121551.55
一、确认C某某与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3551.55元; 三、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0元; 四、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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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5
合同纠纷
(2017)闽0121民初985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C某某
16500
一、确认原告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G某某、C某某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50220672)于2016年10月4日解除; 二、被告G某某、C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00元及逾期配合原告办理合同注销手续违约金(逾期配合原告办理合同注销手续违约金按总房款800978元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从2016年10月8日起计至两被告实际配合原告办理完成注销手续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18日为16420元),上述两项违约金可在原告返还给被告的购房款中予以扣减; 三、被告G某某、C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协助原告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办理闽侯县海峡传媒港(A1地块)第2#楼708单元房的合同网签注销、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并将购房发票归还原告; 四、被告G某某、C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该款项可在原告返还给被告的购房款中予以扣减;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10元,由被告G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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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闽民申字第2101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Z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6-09-28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榕民终字第4291号
被上诉人
-
7063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63元,由上诉人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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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8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侯民初字第1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W某某,C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T某某,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H某某,Z某某,福建原展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743718.7
一、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强制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73805.3元; 二、被告C某某应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9311.7元,扣除被告C某某已支付原告计人民币30000元及其应承担的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外,被告C某某还应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6311.7元,被告福建原展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C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T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93117元,被告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Z某某应对被告T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63元,公告费310元,计11173元,由被告C某某、福建原展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被告T某某负担417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还款时一并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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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3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不当得利纠纷
(2021)闽0121民初633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11-08
2
劳动争议
(2021)闽0121民初47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03-19
3
劳动争议
(2021)闽0121民初47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03-19
4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海峡传媒港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0-0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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