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林剑雄
91350526784545008D
1000万元人民币
-
水口镇湖坂村赤石口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87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1项;四库业绩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8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95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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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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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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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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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在德化县水口镇榜上村格后亭进行违建,违建建筑面积11.42平方米
其他
罚款1827.2元
1827
德化县城市管理局
2022-12-30
德城管〔2022〕罚字第247号
2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德化县水口镇湖坂村赤石口土地铺设石板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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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466.18平方米;2.没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上铺设的石板材,硬化面积466.18平方米;3.对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面积466.18平方米的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即466.18平方米×200元/平方米=93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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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德化县自然资源局
2022-12-19
德自然资〔2022〕罚字第10号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德建消验收﹝2020﹞第0017号
新标准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的消防验收监督报告
关于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的消防验收监督报告的核发
2020-09-28
2099-12-31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德建消验收﹝2021﹞第0007号
新标准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的消防验收监督报告
关于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的消防验收监督报告的核发。
2021-02-07
2099-12-31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德建消验收﹝2021﹞第0006号
新标准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的消防验收监督报告
关于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的消防验收监督报告的核发。
2021-02-07
2099-12-31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闽0526民初1285号
原告
原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明鑫大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344642
一、三明鑫大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的经营费用294642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二、驳回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9.6元,由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由三明鑫大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16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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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2
--
(2023)闽0526民初483号
原告
原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驳回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9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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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
3
--
(2023)闽0526民初483号
原告
原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驳回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9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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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4
--
(2023)闽0526民初478号
原告
原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8860.91
一、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款项8860.91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1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H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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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5
合同纠纷
(2022)闽0526民初232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100000
一、确认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与L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签订的《德化S某某景区商铺租赁协议》于2021年8月31日解除。二、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给L某某。三、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给L某某(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退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L某某负担47元,由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2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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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6
物权保护纠纷
(2022)闽0526民初232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
准许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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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7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21)闽0526民初4414号
原告
原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德化石龙溪漂流经营有限公司
1522500
一、德化石龙溪漂流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第一年第三期承包经营费1522500元; 二、驳回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80元,由德化石龙溪漂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7346元,由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负担7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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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8
合同纠纷
(2021)闽0526民初4223号
原告
原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109200
一、解除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与H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的《德化石牛山景区商铺租赁协议》。 二、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址在德化石牛山景区商业街14号店面腾空移交给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三、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德化石牛山景区商铺租赁协议》解除之日止的租金,自协议解除次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两项费用均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即9200元/月计付,且均以本项数额为基数予以减免30%。 四、H某某缴交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予以取消25000元,剩余25000元抵扣上述第三判项中所欠的租金和占用费。 五、驳回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负担694元(已缴纳),由H某某负担7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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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9
合同纠纷
(2021)闽0526民初4231号
原告
原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110100
一、解除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与C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的《德化石牛山景区商铺租赁协议》; 二、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址在德化石牛山景区商业街11号店面腾空移交给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三、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德化石牛山景区商铺租赁协议》解除之日止的租金、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两项费用均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即10100元/月计付,且均以本项数额为基数予以减免60%; 四、C某某缴交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予以取消10000元,剩余40000元抵扣上述第三判项中所欠的租金和占用费; 五、驳回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9.8元,减半收取1299.9元,由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负担839.9元。由C某某负担4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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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
合同纠纷
(2021)闽0526民初4230号
原告
原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105200
一、解除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与H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德化石牛山景区商铺租赁协议》; 二、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址在德化石牛山景区商业街5号店面腾空移交给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三、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德化石牛山景区商铺租赁协议》解除之日止的租金,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两项费用均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即5200元/月计付,且均以本项数额为基数予以减免30%; 四、H某某缴交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予以折半取消25000元,剩余25000元抵扣上述第三判项中所欠的租金和占用费; 五、驳回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5元,减半收取943.25元,由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负担366.75元,H某某负担57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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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闽05民终8562号
被上诉人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25
2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023)闽0526民初2575号
被告
原告:
德化石龙溪漂流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德化县人民法院
2023-07-19
3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023)闽0526民初2575号
被告
原告:
德化石龙溪漂流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德化县人民法院
2023-06-26
4
服务合同纠纷
(2023)闽0526民初1285号
原告
原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明鑫大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德化县人民法院
2023-04-19
5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明鑫大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德化县人民法院
2023-04-12
6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明鑫大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德化县人民法院
2023-03-30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德化县人民法院
2023-02-15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德化县人民法院
2023-02-15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德化县人民法院
2023-02-03
10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022)闽0526民初2455号
被告
原告:
德化石龙溪漂流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德化石牛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
德化县人民法院
2022-09-2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