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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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执行人 | -- | --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2019-02-25 | -- | |
2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2019-02-25 | 〔2019〕冀0324执258号 | |
3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2019-02-25 | 〔2019〕冀0324执257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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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2019-12-03 | 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申请移出态 ...更多 | 2023-07-21 | 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更多 | 2018-07-12 | 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07-21 | 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更多 | 2017-07-10 | 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07-21 | 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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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水果、坚果、苗木、蔬菜、食用菌的种植;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及同类种植户种植的产品;引进种植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成员所需的贮藏、包装、运输服务;开展与种植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更多 | -- | -- | 秦皇岛市卢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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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冀0324民初837号 | 被告 | 原告: 卢龙县艺之峰装饰城 被告: 卢龙县运香种植专业合作社,L某某,W某某,L某某 | -- | 一、被告卢龙县运香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龙县艺之峰装饰城人工费、材料费合计3300元,并支付以尚欠人工费、材料费3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P某某要求被告L某某、W某某、L某某支付加工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卢龙县运香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09 |
2 | 合同纠纷 | (2018)冀0324民初836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卢龙县运香种植专业合作社,L某某,W某某,L某某 | 62360 | 一、被告卢龙县运香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剩余人工费、材料费合计120900元,并支付以尚欠人工费、材料费120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P某某要求被告L某某、W某某、L某某支付剩余加工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被告卢龙县运香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07 |
3 | 合同纠纷 | (2017)冀0324民初164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卢龙县运香种植专业合作社,L某某,W某某 | 109500 | 一、被告卢龙县运香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剩余工程款109500元,并支付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Z某某要求被告L某某、W某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被告卢龙县运香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2-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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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 (2018)冀0324民初837号 | 被告 | 原告: 卢龙县艺之峰装饰城 被告: 卢龙县运香种植专业合作社,L某某,W某某,L某某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2018-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