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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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7-06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6-23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5-07-27 | -- | |
4 | 2013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5-07-09 | -- | |
5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15-03-24 | 〔2015〕嘉盐执民字第00537号 | |
6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13-06-14 | 〔2013〕嘉盐执民字第01123号 | |
7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13-06-14 | 〔2013〕嘉盐执民字第01122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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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6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3-12-07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06-23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3-12-07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5-07-27 | 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3-12-07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1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09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3-12-07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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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嘉盐执民字第00537号 | 2015-03-24 | (2012)嘉盐沈商初字第00261号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
2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嘉盐执民字第01122号 | 2013-06-14 | (2012)嘉盐沈商初字第00262号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
3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嘉盐执民字第01123号 | 2013-06-14 | (2012)嘉盐沈商初字第00263号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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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5)嘉盐执民字第537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537号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7-02 |
2 | 合同纠纷 | (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13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被告: 海盐浙宏物资有限公司,海盐凯华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 2099751 | 一、被告海盐浙宏物资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和相应利息(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按年利率6%再上浮45%后执行计算,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按年利率8.7%再上浮50%后执行计算,共计利息应为68781.23元,以后利息自2013年5月3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年利率8.7%再上浮50%后执行计算),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9751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海盐浙宏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在被告海盐浙宏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有权以被告海盐凯华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海盐县于城镇盐嘉塘西382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海盐凯华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盐浙宏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79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3-10-1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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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海盐顺阳贸易有限公司、海盐昌胜物资有限公司、海盐宏安贸易有限公司、海盐亿冶贸易有限公司、海盐浙宏物资有限公司、海盐程辉贸易有限公司、P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H某某、C某某、Y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13-02-27 | |
2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海盐亿冶贸易有限公司、海盐顺阳贸易有限公司、海盐昌胜物资有限公司、海盐宏安贸易有限公司、海盐浙宏物资有限公司、海盐程辉贸易有限公司、P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H某某、C某某、Y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13-02-23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贷纠纷 | 海盐顺阳贸易有限公司、海盐昌胜物资有限公司、海盐宏安贸易有限公司、海盐亿冶贸易有限公司、海盐浙宏物资有限公司、海盐程辉贸易有限公司、P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H某某、C某某、Y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12-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