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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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津0119民初12148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百川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55755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天津百川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金557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元(已减半),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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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百川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17-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