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裕凯工贸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谭彩秀
913703057306732234
2288万元人民币
-
临淄区齐都镇张皇路232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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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鲁0305执141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19)鲁0305民初1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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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2
其他
(2019)鲁0305执1410号
申请人
-
458000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458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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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305民初1968号之二
原告
原告:
淄博裕凯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
470000
冻结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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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4
其他
(2019)鲁0305民初1968号之三
原告
原告:
淄博裕凯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470000
冻结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第三人L某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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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305执保521号
申请人
-
470000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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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6
其他
(2019)鲁0305民初1968号之一
原告
原告:
淄博裕凯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470000
冻结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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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7
其他
(2019)鲁0305执保406号
申请人
-
470000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淄博裕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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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8
申请保全案件
(2019)鲁0305财保9号
申请人
-
470000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嘉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淄博裕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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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06)张执字第1331号
申请人
-
--
本院(2006)张执字第13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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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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