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陈德富
91650000726988580W
--
-
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168号15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7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中标业绩1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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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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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新0103民初8602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中远通电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7842.97
驳回原告深圳市中远通电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本院减半计取7842.97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中远通电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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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2
--
(2023)新0203执42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英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完全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英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英普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买买提 亚合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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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3
合同纠纷
(2022)新0103民初828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
本案按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2-08-08
4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21)新0103民初11716号
被告
原告:
新疆金钻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
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1-11-05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新0103民初164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新疆睿拓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335891.81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伤残赔偿金55462.4元(69328元×80%);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护理费11150元(13937.6元×80%); 四、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5952元(7440元×80%); 五、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误工费14467.78元(4018.83元/30天×135天×80%); 六、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营养费1600元(2000元×80%); 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交通费800元(1000元×80%); 八、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鉴定费664元(830元×80%); 九、被告新疆睿拓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54323.45元,核定给付标的91096.18元,占争议标的59%。案件受理费1693.2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邮寄费40元,合计1733.23元,由原告S某某承担710.62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承担10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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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6
其他
(2020)新01民终1076号
被上诉人
-
636769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979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即:驳回北京酷蓝天畅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解除2016年6月16日北京酷蓝天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签订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增值业务互联网线上渠道销售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驳回北京酷蓝天畅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退还北京酷蓝天畅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退还北京酷蓝天畅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驳回北京酷蓝天畅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损失,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损失76409元,并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24390元为基数)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97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向北京酷蓝天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540360元; 四、驳回北京酷蓝天畅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减半收取5544元(酷蓝天畅科技公司已预交),由联通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4213.44元,酷蓝天畅科技公司负担1330.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7.99元(酷蓝天畅科技公司已预交),由联通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8240.99元,由酷蓝天畅科技公司负担27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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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7
其他
(2020)新01民终3846号
第三人
-
12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C某某、L某某已预交),由C某某、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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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103民初5327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
2157074.32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平台建设费575650元(22750+874500-321600);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息22022.16元(575650元×4.35%÷365天×321天)(2020年1月1日-2020年11月16日); 三、驳回原告北京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北京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950000元,核定给付标的597672.16元,占争议标的的62.91%。案件受理费13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65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1173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负担62.91%即7379.34元,由原告北京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09%即4350.66元,其余的6650元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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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9
合同纠纷
(2020)新0103民初687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被告:
新疆诺冠慧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0-09-17
10
其他
(2020)新0103民初468号
被告
原告:
新疆新力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公司
--
驳回原告新疆新力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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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0103民初3130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东方信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2
--
(2024)新0103民初485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3
--
(2024)新0103民初3130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东方信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4
--
(2024)新0103民初350号
被告
原告:
新疆世纪通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5
--
(2024)新0103民初359号
被告
原告:
新疆世纪通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6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2021)新01知民初65号
被告
原告:
新疆金钻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04
7
合同纠纷
(2020)新01民终3846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3
8
合同纠纷
(2020)新01民终3846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3
9
合同纠纷
(2020)新01民终1076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1
10
合同纠纷
(2020)新0103民初1635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L某某
被告:
C某某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0-0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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