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余新民
914201002719036584
450265万元人民币
-
汉阳区晴川街解放一村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74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78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289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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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72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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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733

    中标 0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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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47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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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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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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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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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15

裁判文书 86

法院公告 15

开庭公告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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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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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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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7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武城建施许决【2017】015号
新标准
夹套河骨干箱涵工程四标
施工许可
2017-01-06
2099-12-31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
武环管[2017]2号
新标准
新武金堤路(三环线-洪山江夏交界处)工程
关于新武金堤路(三环线—洪山江夏交界处)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武金堤路(三环线—洪山江夏交界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新武金堤路工程位于洪山区,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等方面,工程总投资396805.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13.63万元。项目总体沿老武金堤路走向,南起洪山区与江夏区交界处(K5+200.346),北至三环线附近(K16+961.52),实施长度11761.52米,红线宽度60米,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规划双向6车道,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总体可控。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环保措施组织实施,《报告书》可作为该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在组织实施该项目时,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文明施工、清洁生产的要求,强化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将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之中,全面落实隔声、抑尘、清渣、排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项目建设对沿线绿地、林地、耕地等生态资源的损害。项目完工后,及时修复项目施工场地的生态环境。 (二)根据雨污分流的原则同步建设项目排水工程,其污水管网应分别与金口污水处理厂和黄家湖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系统相衔接。 (三)结合部分环境敏感点的拆迁情况及其在项目试运行期的跟踪监测结果,对声环境质量超过标准且超过现状的采取进一步隔声降噪措施使其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减轻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项目沿线区域开发建设,在4类声环境功能区内不宜新建环境敏感建筑。 (四)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居民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因项目建设和运行可能引起的环境投诉。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项目建成后、投入试运行期间,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若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国家和省、市对环境保护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主动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洪山区环保局负责,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监督检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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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2099-12-31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3
武房开预售[2016]513号
新标准
住宅及配套(都市经典二期)
5号楼住宅建筑面积38870.64平方米。
2016-10-14
2099-12-31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4
x2015059
旧标准
--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
--
--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5
武水许湖泊准许﹝2021﹞01号
新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两湖隧道工程(南湖段)建设占用南湖部分水域的申请
2021-01-26
2024-06-30
武汉市水务局
6
914201002719036584
新标准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李兵,【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吴文(董事)、李兵(董事长)、江强生(董事)、邓耀光(董事)、余新民(董事)、余靖玲(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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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2099-12-31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武自规﹝洪﹞用﹝2023﹞014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南李路(武梁路-南湖大道)道路工程
2023-06-07
2025-06-07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
8
武水许水保准许﹝2020﹞第18号
新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两湖隧道工程(东湖段)
2020-10-21
2025-10-20
武汉市水务局
9
武环管[2017]98号
新标准
香江路-北湖西路(香港路-青年路)道路排水工程
市环保局关于香江路—北湖西路(香港路~青年路)道路排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香江路—北湖西路(香港路~青年路)道路排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香江路—北湖西路道路排水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综合管廊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及绿化工程等,起于青年路,止于香港路,全长约1945米,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环保措施组织实施,《报告书》可作为该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在组织实施该项目时,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强化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全面落实降噪、抑尘、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控制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完工后,及时修复项目施工场地的生态环境。 (二)项目排水工程中的污水管网应分别与汉西污水处理厂、三金潭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系统相衔接。 (三)落实项目设置低噪声路面及有关环境敏感建筑安装(含预留)隔声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轻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四)落实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理工作,将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中。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居民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因项目建设和运行可能引起的环境投诉。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项目建成后、投入试运行期间,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若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主动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江汉区环保局负责,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监督检查。 国家和省、市对环境保护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8日 抄送:江汉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 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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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2099-12-31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10
武环管[2017]14号
新标准
古田一路北段(长云路-金银湖南街)工程
关于古田一路北段(长云路—金银湖南街)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古田一路北段(长云路—金银湖南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收悉。2014年1月,我局以武环管[2014]12号文批复《古田一路北段(长顺路至金银湖南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因该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此为重新报批《报告书》。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古田一路北段工程跨越硚口区和东西湖区,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等方面,工程总投资28934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40万元。项目全线采用“高架主线+地面辅道”的建设模式,南起长云路附近(K0+115),北至金银湖南街(K2+765),线路全长2650米,红线宽度40-60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高架主线规划双向6车道、设计车速50公里/小时,地面辅道规划双向4车道、设计车速40公里/小时,全线设置部分互通立交1座、上下高架匝道4对。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总体可控。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环保措施组织实施,《报告书》可作为该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在组织实施该项目时,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强化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将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中,全面落实隔声、抑尘、清渣、排水等污染防治措施。未经辖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夜间施工,加强施工区域扬尘污染控制,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固体废弃物,严禁施工污废水排入周边地表水体。项目完工后,及时修复项目施工场地的生态环境。 (二)根据雨污分流的原则同步建设项目排水工程,其污水管网应与汉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系统相衔接。 (三)落实设置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安装(预留)隔声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高架(含匝道)全线预留设置声屏障建设条件,减轻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结合试运行期跟踪监测结果,对声环境质量超过标准且超过现状的环境敏感点采取进一步降噪措施,使其满足国家有关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项目沿线区域开发建设,在4类声环境功能区内不宜新建环境敏感建筑。 (四)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居民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因项目建设和运行可能引起的环境投诉。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配套的声屏障等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项目建成后、投入试运行期间,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若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国家和省、市对环境保护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主动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分别由硚口区、东西湖区环保局负责,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监督检查。 六、自本批复生效之日起,《市环保局关于古田一路北段(长顺路至金银湖南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武环管[2014]12号)废止。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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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
2099-12-31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裁判文书 8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鄂0105民初493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武汉城市公共设施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驳回W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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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2
合同纠纷
(2022)鄂0105民初1057号
被告
原告:
宿州市光彩城汇丰五金化工建材经营部
被告: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宿州市光彩城汇丰五金化工建材经营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宿州市光彩城汇丰五金化工建材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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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3
合同纠纷
(2021)鄂0106民初868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武汉市武昌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武汉市武昌区建设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诚信拆迁事务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0190.44
一、被告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公寓××栋××层××室(建筑面积91.3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市2015015569)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的过渡安置费4398.44元; 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超期过渡安置费5792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838元,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建设局负担55元,被告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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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4
其他
(2021)鄂0103行初14号
第三人
原告:
D某某
被告: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
本案按D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1-03-02
5
所有权纠纷
(2021)鄂01民终3493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72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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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6
其他
(2021)鄂01民终588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盛世朝阳旅游农庄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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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7
物权保护纠纷
(2020)鄂01民终1138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X某某负担50元,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事务中心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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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8
合同纠纷
(2020)鄂01民终10856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C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由C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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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9
合同纠纷
(2020)鄂01民初355号
被告
原告:
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振华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均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7654294.65
一、被告振华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695万元及利息20704294.65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振华置业(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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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10
其他
(2019)鄂0111民初9680号
被告
原告:
武汉盛世朝阳旅游农庄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农业集团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武汉盛世朝阳旅游农庄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276元,由原告武汉盛世朝阳旅游农庄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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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法院公告 1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合同纠纷
武汉容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5
2
送达公告
产品责任纠纷
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3-05-26
3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振华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12-06
4
送达公告
合同纠纷
武汉容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2-10-10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振华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4-03
6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借款合同纠纷
振华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8
7
裁判文书
--
湖北吉彩空间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8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振华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9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振华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31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执行异议之诉
武汉市菱湖大唐社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鑫弘森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广益天宝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吉彩空间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20-05-19

开庭公告 12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鄂0111民初6574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洪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2
--
(2024)鄂0111民初6574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洪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3
--
(2024)鄂0111民初6574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洪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4
--
(2024)鄂0111民初6574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洪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5
--
(2024)鄂0106民初688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6
--
(2024)鄂0106民初688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7
--
(2024)鄂0106民初688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8
--
(2024)鄂01民终4614号
被告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3
9
--
(2024)鄂0106民初669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10
--
(2024)鄂0106民初669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