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李涛
91370503737229192M
15000万元人民币
-
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37号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21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8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9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9

裁判文书 5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20-07-27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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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20-07-24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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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3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A-建字第370503201300011号B-建字第370503201300017号
旧标准
--
17602+13004㎡
--
--
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
地字第370503201100038
旧标准
--
东界:河口区环城水系;南极:鸣翠湖;西界:空地;北界:规划康宁路
--
--
河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
东河人防备字〔2014〕第0005号
旧标准
--
新建富海.西湖印象南区,建筑面积75236平方米
--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4
东河审批市政﹝2021﹞第002号
新标准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许可
2021-05-27
2099-12-31
东营市东营市河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5
东人防设字2015-012
旧标准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2099-12-31
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6
地字第370503201500024号
旧标准
--
项目用地面积106463.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844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24370平方米,建设22栋多层住宅楼、6栋低层住宅楼、7栋小高层住宅楼,共948户;配套公建面积1407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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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河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A-地字第370503201300016号B-地字第370503201300017号
旧标准
--
13540+10003.8㎡
--
--
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8
旧标准
--
设立登记
--
--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050120066
新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级资质延续
2022-11-08
2025-11-0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
东河人防备字〔2013〕第0017号
旧标准
--
新建富海西湖印象-春晓苑、风荷苑,建筑面积92759.2平方米
--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裁判文书 5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鲁0503民初2551号
被告
原告:
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
被告: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9367.16
一、被告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工程款209367.16元; 二、被告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09367.1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6元,由被告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原告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负担13866元。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14.29元,由原告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负担9385.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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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2
--
(2023)鲁0503民初943号
原告
原告: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46578.54
一、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3149.74元、利息3428.8元及自2023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43149.74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驳回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13元,G某某负担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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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3
--
(2023)鲁0503民初227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M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758元,减半收取计4879元,由M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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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4
合同纠纷
(2022)鲁0503执403号之七
被执行人
-
7801463.96
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2033××××0156账户内存款人 民币7801463.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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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5
--
(2022)鲁0503执404号之四十一
被执行人
-
80955.53
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955.5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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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6
--
(2022)鲁0503民初165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X某某
被告: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Z某某、X某某的起诉。Z某某、X某某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两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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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7
执行异议之诉
(2022)鲁05民终107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执行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3元,均由W某某负担。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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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503民初322号
原告
原告: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本案按原告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02-08
9
合同纠纷
(2021)鲁0503民初77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6885563.3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欠付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2615552.91元的范围内对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应付M某某的工程款14270010.39元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20元,由M某某负担9927元,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49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M某某减少标的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18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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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10
合同纠纷
(2021)鲁0503民初101号
被告
原告:
巩家行
被告: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人民政府
22886687.02
一、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巩家行支付工程款10271134.11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以6379448.4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79448.41元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29168.5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662517.1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2615552.91元的范围对巩家行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巩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09元,由巩家行负担23390.95元,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41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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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开庭公告 6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海集团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2
--
--
被告
原告:
L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
被告:
G某某,F某某,D某某,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G某某,G某某,Z某某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3
--
--
被告
原告:
L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
被告:
G某某,F某某,D某某,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G某某,G某某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2024-02-28
4
--
--
被告
原告: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港支行
被告:
T某某,L某某,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5
5
--
--
原告
原告: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2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
被告:
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08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港支行
被告:
T某某,L某某,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2023-10-31
8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F某某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2023-10-24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
被告: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2023-09-04
10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2023-08-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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