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邹明旺
91500104552047018Y
100万
-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南路1号(重庆移动互联网产业园)(集群注册)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8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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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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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其他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2-03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见执行依据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2016-01-25
〔2016〕渝0119执22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3-02-03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6)渝0119执227号
2016-01-25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470号
南川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渝0104民初1729号
第三人
原告:
重庆新志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
80970
一、被告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志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6332元及利息(以货款76332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志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质保金4638元及利息(以未支付的质保金为基数,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的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3元(原告已预缴纳1432元),由被告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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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104民初120号
被告
被告:
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
589200
驳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华建材经营部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46元,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华建材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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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3
合同纠纷
(2016)渝0104民初533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23119
一、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C某某货款21757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C某某质保金1362元; 三、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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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470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南川区穗恒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
267520
由被告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穗恒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67520元,并从2015年11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该款付清时止。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交纳2655元,诉前保全费1860元,共计45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穗恒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1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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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7
5
其他
(2015)南川法民保字第00076号
被申请人
-
--
一、扣押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穗恒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15套格力风管机、40套型号KFR-26GW/(26559)FNAa-A3格力挂式空调、50套KFR-32GW/(32559)FNAa-A3格力挂式空调和40套KFR-32GW/(32582)FNCa-A3格力挂式空调。 二、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安装于重庆市南川区XXX镇XXX楼X号楼型号为KFR-35GW/(35570)Aa-3的144套格力挂式空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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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2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5)九法民初字第0440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王兴华
1000000
一、被告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S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S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W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S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为21580元,由被告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该款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随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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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7
合同纠纷
(2015)九法民初字第0441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王兴华,重庆钢运宜家投资有限公司
1450000
一、被告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G某某借款本金145万元; 二、被告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利息(截至2015年1月20日为105000元,2015年1月21日起以14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G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W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G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重庆钢运宜家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G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为24595元,由被告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W某某、重庆钢运宜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该款由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随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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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8
合同纠纷
(2014)渡法民初字第02595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帝瑞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
123800
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重庆帝瑞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123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5月1日起,以尚欠运输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运输费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8元(此款重庆帝瑞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承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重庆帝瑞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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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0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018-08-08
2
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重庆美尔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018-05-0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104民初120号
其他
原告: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017-05-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104民初120号
被告
原告: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华建材经营部
被告:
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017-02-23
3
--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470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南川区穗恒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勇跃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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