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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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9-10 | 〔2018〕宁0402执281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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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12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0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一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0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一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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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宁04民终407号 | 上诉人 | - | 185969.4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8)宁04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宁夏众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W某某借款本金18596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上诉人宁夏众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1868.5元,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65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上诉人宁夏众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3737元,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13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7-10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宁0402民初88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宁夏众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岩 | 250000 | 由被告宁夏众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W某某的借款25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被告宁夏众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