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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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浙0211民初915号 | 其他 | - | -- | -- | 2019-03-15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4)甬东民初字第933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市江东日月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市东方港湾娱乐有限公司 | 1482000 | 一、被告舟山市东方港湾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江东日月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0元。二、被告舟山市东方港湾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江东日月装饰有限公司违约金182000元,(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止),以后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0413元,减半收取10206.50元,原告宁波市江东日月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546元,被告舟山市东方港湾娱乐有限公司负担766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46号;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