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作总金额(万元) | 最近合作项目/工程名称 | 合作状态 | 最近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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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常州中************ | 未知 | 2021-11-17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来源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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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空 | 设备类别:杂物电梯,产品名称:杂物电梯,设备型号:HDD10,出厂编号:1805030,单位内编号:-,设备代码:34303202112018080001,设备注册代码:34303202112018080001 ...更多 | 2023-05-29 | 2099-12-31 |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方报送 | |
2 | ﹝02920307-01﹞公司变更﹝2021﹞第01280015号 | 企业设立登记 | 变更登记 | 2021-01-28 | 2099-12-31 |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方报送 | |
3 | 锡滨环评许准字〔2018〕175号 | 关于无锡市明鑫数控磨床有限公司机床及附件的加工、制造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无锡市明鑫数控磨床有限公司报批的由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机床及附件的加工、制造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件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无锡市明鑫数控磨床有限公司位于无锡滨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谊路1号,从事机床及附件的加工、制造、销售。现利用现有的厂房购置生产设备,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并扩大生产规模。经本局对本项目《报告表》及相关附件的审查,依据滨湖区委《全区现有载体企业入驻相关手续办理事项协调会议纪要》【锡滨委办会纪(2013)3号】、本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现有载体企业入驻相关手续办理事项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锡滨环(2013)57号】文件精神和环评结论,从环保角度同意本项目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二、本项目应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位置(包括内部布局)建设。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营运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部分:本项目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从事酸洗、磷化、电镀、热处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确保无工业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食堂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喷漆工艺用漆须采用高固体分、低VOCs含量的涂料,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2及表5中的相关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生产车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本项目生活燃料须采用清洁能源为燃料,厨房油烟必须配套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油烟排放口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 3、噪声部分:本项目所有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的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0dB(A),本项目夜间不得生产。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废乳化液(含磨屑)、腻子灰、洗枪废液(含漆渣)、废机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砂纸均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金属废屑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废含油抹布、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食堂餐厨废弃物应按照《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的要求进行管理。 5、本项目正式投产后,全公司污染物排放考核量不得突破环评中核定的限值:废水接管量≤2684吨/年;水污染物最终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1342t/a、悬浮物≤0.0268t/a、氨氮≤0.0134t/a、总氮≤0.0403t/a、总磷≤0.0013t/a、动植物油≤0.0008t/a。废气:颗粒物≤0.1145t/a、VOCs ≤0.0456t/a。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6、建设单位必须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建设单位在营运期间必须严格落实本报告表中环境风险评价中的应急措施和事故防范,避免意外环境事故发生。 7、本项目废(污)水(限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废气、固废、噪声等所有排污口须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与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建设。 8、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三、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审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更多 | 2018-07-10 | 2099-12-31 | 无锡市滨湖生态环境局 | 地方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