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宏奇
91130281335914154M
1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西留村乡学汉坨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6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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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其他
罚款0.2000万元
2000
唐山市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19
冀市监唐处〔2021〕13028121000070号
2
2019年8月21日,我局遵化市分局执法人员徐震、金小松到遵化市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生产未配备辐射监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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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9000元
9000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10-22
唐环罚字〔2019〕09-68号
3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其他
--
--
遵化市环境保护局
2016-12-21
遵环罚字〔2016〕2062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唐﹞登字﹝2023﹞第6390号
新标准
登记通知书
企业变更
2023-11-30
2099-12-31
遵化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冀0281民初2436号
被告
原告: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唐山市华龙酒厂
18469287.64
一、被告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前偿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第一笔本金为45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2日以年利率7.83%计算,自2020年4月23日起以年利率11.745%计算利息及罚息,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35366.39元;第二笔本金为45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以年利率7.83%计算,自2020年4月23日起以年利率11.745%计算利息及罚息,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33921.25元。 二、被告L某某、L某某就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被告唐山市华龙酒厂所有的位于遵化市西三里乡肖庄子村的土地及房产【土地证号为遵国用(2007)第10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遵房权证遵镇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被告唐山市华龙酒厂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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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2民辖终2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2-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281民初3994号
申请人
-
1650000
将被申请人河北贵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包括金融机构的存款)在16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具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更多
2019-09-1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冀0281民初4545号
原告
-
707389.33
一、被告(反诉原告)唐山翱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9.66万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Z某某、M某某开支的机票款10789.33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唐山翱鹏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保全费3570元,合计84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唐山翱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唐山翱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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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5
其他
(2018)冀02执保547号
申请人
-
605000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翱鹏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5万元的财产,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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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定作合同纠纷
(2020)冀0209民初724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
定作合同纠纷
(2020)冀0209民初724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0-05-20
3
合同纠纷
(2018)冀0281民初4545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翱鹏贸易有限公司
遵化市人民法院
2018-09-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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