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东北
牛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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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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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3

法院公告 9

开庭公告 57

裁判文书 10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冀0304民初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Q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147609.94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135890.13元。二、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11719.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9元、保全费820元,共计251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1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负担2210元、被告Q某某负担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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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2
保险纠纷
(2021)桂0512民初28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
被告:
W某某,Q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12049
一、被告W某某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款12049元,被告Q某某对被告W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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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冀0304民初10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160200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2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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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冀0223民初11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G某某,S某某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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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5
保险纠纷
(2020)冀0304民初896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220899.82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金220899.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6元,减半收取2813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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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辽0922民初47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7502.88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 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17371.6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750.00元,以上合计为18121.66元中的10000.00元;赔 偿原告L某某残疾赔偿金133644.00元、护理费1930.20 元、误工费4633.92元、被扶养人W某某生活费4662.63 元、精神抚慰金3000.00元、交通费150.00元,以上合计为 148020.75元中的110000.00元;赔偿原告L某某车辆损失 费4120.00元中的2000.00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 损失13929.72元(18121.66元-1000.000元+148。 020.75元-110000.00+290.00元)×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0.00元、鉴定费2850.00元,以上合计为 3380.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366.00元,被告L某某负 担10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 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 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 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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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桂06民终1170号
被上诉人
-
208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5元(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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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391民初270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秦皇岛腾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丛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1665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3245.6元;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被告秦皇岛腾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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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桂06民终1171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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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10
保险纠纷
(2019)冀0606民初285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
Y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55200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55200元。 如被告Y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Y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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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法院公告 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D某某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2015-04-15
2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D某某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2015-04-15
3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D某某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2015-04-15
4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D某某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2015-04-15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D某某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2014-07-30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D某某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2014-07-30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D某某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2014-07-30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D某某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2014-07-30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D某某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2014-07-12

开庭公告 5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冀0304民初31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2
--
(2024)冀0392民初2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冀0304民初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2023-02-28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2022-09-27
5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2022-06-30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冀0304民初7号
被上诉人
-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2022-02-18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冀0391民初209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12-01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冀0391民初209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8-03
9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秦皇岛湾景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2021-01-27
10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20)冀0304民初896号.号
被上诉人
-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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